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科学评估,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并重的原则;
(四)群众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政府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