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八)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对策、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深入实地了解房屋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搜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有关单位等多方面的意见,并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针对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每一细节全面细致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性前期准备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前期收集的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维稳、信访、财政、法制、城管执法等单位和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和论证,评估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重点对因实施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解决矛盾的方案、途径和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应急和处置预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通过论证和评估预测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