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市,区、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稳控工作。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三)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安置房源的筹措情况;
(五)对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被征收人提出与征收有关的诉求予以分析,并依据法律、政策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或措施;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满意度情况,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是否与同类地区、同一时点的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七)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可能引发的其他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