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不可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区、县(市)政府应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不涉及房屋征收的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和问题,市,区、县(市)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化解和防范应对工作方案,及时将问题隐患排除化解,有效防范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 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时,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并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台帐,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应急预案或化解方案开展工作的;
(三)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没有深入调查分析、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市,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策失误的;
(四)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按职责分工履行责任,对涉及的维稳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