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2. 定义
“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的总称。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与质量相关的银行保函与质保金具有同等效力。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采购合同。
3.1.以下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按规定预留和/或预付质保金: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合同(含一般技改项目)
专利、专有技术合同
检维修施工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特殊材料采购合同
经评估质量风险不可控的合同。
3.2.以下合同可不预留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