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乙方另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
4.2.质量问题的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或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反馈,由合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就该质量问题与合同对方沟通处理。
合同主办部门应就质量问题的性质、内容、严重程度、拟处理意见、回复期限等通知对方单位,就争议处理与对方协商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对方处理意见不能令我方满意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管理部门要做好质量问题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对方当事人不予确认、不予回复的质量问题必须留有监理、施工单位或质监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和处理意见。
4.3质保金的支付
双方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工程承包商、或设备材料供货商应向公司合同主办人员提交《付款通知》(适用于工程类,详见附件1)、或《质保金申请/通知表》(适用于物资类,详见附件2)。
工程项目类质保金在支付前应办理合同关闭(含质保金释放条款)手续,如没有办理,则应填写《工程质保金付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