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2)

2021-01-03 22:52

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金额在10万元以下、技术简单的通用类设备采购合同;

金额≤50万元的非框架类检维修合同;

标的明确且能够即时接收、后期不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采购合同;

经评估质量风险可控的合同。

3.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工作流程

4.1.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质保金期限。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1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1年后,物资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法律法规有明确质保金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质保金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质保金期限的最长年限。

质保金数量。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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