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4)

2021-01-03 22:52

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详见附件3),设备材料类质保金在支付前应填写《设备、材料质保金支付/质量保函释放确认表》(详见附件4),分别经使用部门、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按照公司《付款指引与程序》办理。

5.相关要求

5.1.对于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 3.1条预留质保金的,合同主办人员应在合同报批时进行专题说明。

5.2.为规避合同风险,质保金到期后合同主办人员应及时办理支付签字确认与审批手续,相关使用部门/主管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5.3合同主办人员应会同财务人员定期清理质保金预留与支付情况,对于质保金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完支付手续的应分析原因、说明情况,并向部门月度回顾会议报告。

6.附件

6.1《付款通知》

6.2《质保金申请/通知表》

6.3《工程质保金付款依据》

6.4《设备、材料质保金支付/质量保函释放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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