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工会门卫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坚守岗位。 二、对工作认真负责,确保本单位的安全。 三、注意清洁卫生,保持值班室内外整洁有序。
四、负责各类报纸、杂志的分发及办公室、会议室的日常清扫。 五、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杜绝社会闲散人员进入。 六、每晚关闭楼门前,要对各楼层进行一次认真巡查。
七、加强安全管理,注意防火防盗,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兰州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定)
(二〇〇二年一月第四届教代会通过,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五次教代会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兰州交通大学教代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讨论、评议、审议、决定”四项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增强教职工责任感,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推进学校工作全面发展,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货币化管理制度、劳动保护措施和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讨论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请学校党委或校行政研究后发文实施。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
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以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构成,即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含具有教师职称的各级各类干部,从事实验教学和专职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占60%以上。要注意代表中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妇女和青年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调出学校或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在下次教代会前补选出新的代表,经资格审查后,取得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热心教代会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正直务实,联系群众,切实代表群众说话办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对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及提案。 (四)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教代会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本职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二)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代表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召开换届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主席团成员在大会期间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依照预备会议确定的议题和议程,主持开好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和表决;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一般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届中会。教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理、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教职工权益维护协调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教代会通过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要讨论、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建议。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审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落实教代会的提案。 (四)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教职工代表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任期与教代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按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合并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在大会期间的任务是: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方面安排代表的活动;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经征得主席团同意,选派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大会决议的措施;参加本单位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组织本团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学习管理业务知识;征集、处理提案;接受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廿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设立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工会主席、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遇有需要召开教代会审议或决定的重要问题,由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审定、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廿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协助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会议召开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培训教代会代表,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六)做好教代会执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筹备及会务工作。 (七)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与教代会共同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廿三条 教代会任期届满,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召开下一届教代会决议,并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召开教代会的请示报告,经党委批准后,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开始筹备工作。 第廿四条 选举教代会代表的程序:
(一)大会筹备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方案,报党委审批。 (二)按选举方案规定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单位二级教代会执委会(或分工会)
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经与二级单位党组织协商同意后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