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类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下册)(5)

2018-11-17 19:11

5.评标

5.1资格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2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或者投标无效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5.4技术和商务评审

5.4.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4.2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5.4.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5.4.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商务部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评分结果,交各投标人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3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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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6.4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须进行修正的,应符合下列原则:

6.4.1投标文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和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的金额不一致时,应当以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6.4.2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7.定标

7.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本次招标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7.4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按照第五章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并排序,当投标人报价相同时,技术标书得分高者居前。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照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7.5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招标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各投标人排列顺序,依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7.6对于可以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1个标段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若2个及2个以上标段的综合得分排名均第一的,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1个标段中标;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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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不再参与其他标段的综合得分排名,剩余标段其他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递进,按新的排名和前述规定确定中标人,以此类推。

根据前项规定,导致各标段参与综合得分排名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评委会认为不足以构成竞争的有权对该标段予以废标。

7.7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顺延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做废标处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8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参与并审定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投标人宣布评审结果。

8.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8.1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8.2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发布中标公告后不签发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9.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9.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9.3不按照规定报价、有多个报价、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未加盖注册造价师资格章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章;

9.4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9.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9.7投标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9.8投标文件中项目(标段)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未达到招标文件最低资格要求的; 9.9评标委员会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偏离范围超出允许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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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10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9.11投标企业清单报价工程量与本招标文件所附清单工程量不一致的; 9.1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投标文件的;

9.13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提交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投标文件中的;

9.14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9.15根据评标办法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 9.1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10.废标

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0.1.1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10.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1.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0.2废标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11.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11.1.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监督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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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11.2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1.3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12.违法违规情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2.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2.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2.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投标无效处理:

12.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2.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2.3.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2.3.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2.3.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2.3.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2.3.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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