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还是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不管事检察院还是法院虽然其人事权不再受政府制约,但是其财权却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法官、检察官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却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而地方财政预算是由地方政府编制并报人大批准的,从这方面来说地方政府依然捏着司法机关的“命门”,这就是为什么拆迁群众在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选择的不是司法救济的途径,而是大规模的上访,甚至发生自焚、与拆迁人员同归于尽等极端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决定了居民不可能从法院得到他想要的结果。公民起诉的目的无非在于得到在他看更为合理的补偿,然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机械地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基本不予审查,即使法院认为拆迁行政裁决或行政强制不合法(包括程序上违法)也只作出撤销的判决,补偿安置争议仍需回到作出裁决的原行政机关处理,公民即使胜诉也得不到他想要的结果。
总之,保证地方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对保障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合法顺利实施和充分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不仅从形式上而且应实质上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司法权,要做到这一点,应把受制于地方财权的司法机关解脱出来,做到司法机关财权真正独立,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另外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应由地方人大成立专门机构并且根据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并提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换句话说就是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此来对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进行监督。
结 语
房屋佂迁牵涉到广大被征迁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在房屋佂迁活动中要慎用强制执行,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需要必须强制执行时,要严格依照强制执行的程序的规定要求,充分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申辩权和陈述权,尽量避免错误、违法强制执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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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错误、违法强制执行时要切实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本文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强制执行问题进行了浅要的分析,目的就是要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强制执行这一法律制度,由于本人法律素养和认识水平有限,所以文中出现谬误在所难免,恳请大家批评指正,若能借此机会提高法律素养和认识水平,甚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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