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系统 4.10.1.3具有热能利用自动控制系统。 4.10.1.4具有烟气净化自动控制系统。 4.10.1.5贮存库房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4.10.1.6对物料传输过程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4.10.1.7对处置过程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4.10.1.8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4.10.1.9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4.10.1控制系统完备 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 4.10.1.10在线监测系统应能正常运行;并定期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校正和维护。 HJ/T176 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准和维护方案或记录 现场核查 (《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收文件) 提供控制系统逻辑图,相关校准和维护方案或记录 4.10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4.10.1.11在线监测系统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4.10.2.1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4.10.2.2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4.10.4.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应启动报警系统。 4.10.4热工报警齐全 4.10.4.2电源、气源发生故障,应启动报警系统。 4.10.4.3热工监控系统故障,应启动报警系统。 4.10.4.4主要辅机设备故障,应启动报警系统。 HJ/T176 现场核查;条件允许时,可通过现场演习来测试 4.11.1.1炉渣处理系统。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 4.11.1.2飞灰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应保持密闭状态。 4.11.1系统完备 提示: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收集飞灰用的贮灰罐容量宜按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贮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和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4.11.2.1炉渣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状态。 4.11.2系统合格 4.11.2.2飞灰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状态。 HJ/T176 现场核查 (《规划》内项目可查看项目验 收文件) 4.11残渣处理系统 核查检测报告 鉴于尚无检测方法,暂不考核 条件允许时可4.12.1电气系统 4.12公用工程 4.12.1.1*焚烧厂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现场核查 测试备用电源的应急启动性能 4.12.2.1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 4.12.2给水系统 4.12.2.2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4.12.3.1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4.12公用工程 4.12.3排水系统 4.12.3.2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放。 HJ/T176 现场核查,并查看雨污分流、收集池管理制度 (对于新建单位,可仅评审其新建单位提供雨污分流、收集池管理制度 雨污分流、收集池管理制度) 4.12.4.1*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4.12.4消防系统 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4.12.4.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4.12.5.1*应及时对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核查建筑质量验收证明 现场核查 4.12.5建筑与结构 4.12.5.2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避免重复。 (对于新建单位,可核查其设计文件,以及人流和物流管理制度) 新建单位提供设计文件,以及人流和物流管理制度 提供建筑质量验收证明 核查消防验收证明 提供消防验收证明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填埋处置设施
评审项目 5.1填埋处置设施能力及工艺 评审要点 5.1.1填埋处置能力、工艺与申请材料相符并正常运行 5.1.1.2*填埋设备和工艺装备与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相适应。 评 审 指 标 5.1.1.1*填埋设施的最大处置能力与申请材料相符。 评审指标来源 评审记录 现查核查 提供设计文件 评审方法 备注 5.2.1.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5.2.1.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2.1.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2填埋场场址 5.2.1选址符合要求 5.2.1.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5.2.1.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5.2.1.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若确难以选到百年一遇洪水标高线以上场址,则必须在填埋场周围已有或建筑可抵挡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工程。 5.2.1.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5.2.1.8*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5.2填埋场场址 5.2.1选址符合要求 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GB18598 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 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环发〔2004〕75号 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GB18598 提供环境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 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5.2.1.9*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2.2.1*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5.2.2.2*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5.2.2.3*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5.2.2填埋场场址符合相关地质条件 5.2.2.4*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如果小于3米,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要求,实施人工措施后的地下水位必须在压实粘土层底部1米以下。 5.2.2.5*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面积广、厚度大、渗透率低。 5.2.2.6*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活动性断层。非活动性断层应进行工程安全性分析论证,并提出确保工程安全性的处理措施。 5.2.3有足够大的使用面积和使5.2填埋场场址 5.2.4有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 用期 5.2.3.1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5.2.4.1*应具有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等。 5.3.1.1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填埋场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种类、5.3.1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5.3.1.2填埋场应包括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可填埋量、分别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环发〔2004〕75号 环函〔2005〕26号 环发〔2004〕75号 料 GB18598 查看设计文件 提供设计文件 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暂不考核 提供设计 查看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5.3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 现场核查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