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副主任召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处理;属于矛盾纠纷案件的,由司法所和相关协办单位按调解程序进行处理。上述经两次以上调处没有成功的,由乡镇综治委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调处;屡次调处未成功或对调处结果不满,以及涉法涉诉的,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程序及办理部门,由当事人走行政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矛盾纠纷调处都要做到简单纠纷或信访事项当天调处,一周内办结;一般纠纷或信访事项在7天内调处,30个工作日办结;疑难纠纷或信访事项1个月内调处,60个工作日办结。对于上述涉及重大疑难案件或因其它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时办结的受理事项,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结的,由中心填发《乡镇中心信访及矛盾纠纷诉求事项调处督办通知书》进行督促办理,限期办结。年终时,乡镇综治委要对中心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落实奖惩。
首问首接工作人员按照《乡镇中心接待记录表》和《乡镇中心信访及矛盾纠纷受理事项调处情况表》负责进行督促和落实。全部办结后,将《乡镇中心接待记录表》、《乡镇中心信访及矛盾纠纷受理事项调处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乡镇综治工作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字,由综治专职干部负责统一组卷归档。
2、矛盾纠纷的调处实行“分级调处、归口办理”原则,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调处:①村委(社区)综治工作站对排查出的不安定因素和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快速进行入户调处。经两次以上调处未成功又确实难以解决的,以《矛盾纠纷移送调处联系单》形式告知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中心根据问题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与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相关人员,面对面调处;对不便公开调处的,由中心派人深入农户进行调处。②中心对调处难度大,经两次调处未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可以邀请县级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约定时间、地点,进行调处。③经再三调处无效,可以依靠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县综治办、县信访局,由县综治办、信访局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乡镇中心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程序及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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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中心要结合应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工作手段,综合运用现场调处、巡回调处、上门调处、预约调处、法庭庭前调解等多种形式,及时消除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和复杂矛盾纠纷,要明确一名领导全程跟踪包案,直至问题解决。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包案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制约问题解决的因素。包案领导要亲自办理,确保解决到位。
对经集中排查、统计分析后出现的共性问题和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部位,中心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也要确定包案领导,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必要时,可抽调中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调查组,深入实际,分析成因,认真解决。
4、对经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各村委(社区)、乡(镇)直部门均要填写《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进行登记,及时进行调处,并于每月的28日前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对经排查发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也要由各村委(社区)、乡(镇)直部门及时上报乡镇中心,中心进行统一梳理,按《乡镇中心主要工作数据月报表》的规定内容,建立健全社会不稳定因素信息档案。同时,中心按照职能分工进行统一交办,限期整治或办结,定期进行反馈。每月末,中心结合各种月报表统一填报《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汇总表》,由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核签字后,及时报送到县综治办。对重大、复杂和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报送,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5、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在重点时期、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主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专项大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早做工作、早定预案、提前化解、及时化解。 四、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制度职责
(一)工作制度
1、工作计划、总结、通报工作情况制度
中心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半年和全年进行工作总结,并及时向党(工)委、政府(管委)、上级综治部门报告中心工作情况。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形成统一格式的信息或简报,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和通报综治信访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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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中心的各类情况。内容包括: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某一时期开展工作的总体情况;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在某一阶段的重大工作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完成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转交的具体工作任务的跟进督导情况;针对某一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排查出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预警信息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突发性事件及其他工作信息等。上报的信息要注意整理归档,形成系统规范的报告制度。
2、定期分析研判和上报综合分析研判报告制度
每月一次召开综治例会,由中心主任牵头,召集中心成员单位和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负责人参加,分析研判治安形势、矛盾纠纷状况和公共安全隐患等问题,并形成文字研判及整改措施报告。根据研判结果及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排查整治,并限期整改。根据研判整改反馈结果每季度上报一次综合分析研判和整改报告。
3、接访制度
(1)接访工作实行首接责任制。接受群众来访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受理或转交群众来访事宜。接访人员实行轮流值班接访制度,当值人员应当在接访室候值。遇有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时,由中心主任统一调配力量。
(2)接待来访群众必须做到“三个一”: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张板凳;“三个心”:热心、耐心、细心;“三个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笑声。
(3)首接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对来访人的合法要求不得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在接访过程中要做到认真负责,态度热情,用语文明,并严格执行信访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接待来访群众时,首先请来访人填写《受理事项调处情况表》,在检查表格内容清楚完整后,核对来访人身份证。属精神病人或传染病人的来访者,应通知有关部门将其带离。
(5)接访工作人员要认真阅读来访材料,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清楚主要问题,可当场解答的,当场解答;对不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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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政策,不能办理的,做好解释工作;对属于中心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转交部门处理,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可要求相应主管部门领导到现场做解释疏通工作;对不属于中心协调范围的应告知来访人,并帮助联系有关单位。
(6)对来访反映的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摘报、信访反映、转送、交办、发函、立案、调查等形式进行处理。对需要领导批示的,经办人拟稿后送中心主任审批后上报。
(7)对来访反映的情况以规范的文书格式进行处理并及时归档管理,对每月和季度来访情况进行归类并及时形成文书上报主管领导和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
(8)承办单位、部门在信访件和矛盾纠纷处理完毕后,需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将调处结果报中心备案归档。
4、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由中心牵头,综治办和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具体实施,中心成员要主动了解掌握本乡镇矛盾纠纷的情况,并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2)排查内容包括: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的苗头及其他矛盾纠纷。
(3)每月(村级为每半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前夕集中排查,准确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并及时化解。
(4)排查工作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拓展信息渠道,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5、治安重点地区及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制度
(1)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每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社会治安情况进行排查。
(2)排查的重点地区是繁华街道、城乡结合部、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车站、学校周边等;排查的突出问题是当地治安状况,包括黑恶势力犯罪、侵财型犯罪、黄赌毒犯罪、涉枪犯罪等。
(3)经排查分析研判,确定本辖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及突出问题,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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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责任人,涉及多个单位的要明确牵头单位,并发出整治通知书。没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及突出问题的,实行零登记。
(4)责任单位必须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在规定的时限内,改变重点地区的治安面貌,解决突出问题。
(5)整治结束后,由责任单位写出整治情况报告。中心组织人员对所整治的效果进行检查评估。经检查评估,如果所整治的问题完全解决,即评为达标;如果解决问题不彻底,即评为部分达标,责任单位仍需继续整治;如果问题未解决,即评为不达标,中心要重新发出整治通知,实行挂牌督办,再次规定期限。责任单位应再次组织人员,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治,直至解决问题。
(6)对于评为不达标,重新整治又被评为不达标的地区,中心建议县综治委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综治一票否决。
6、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1)中心每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预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即时进行整治。
(2)整治结束后,职能部门要将整治情况报告中心、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即时向上级报告,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臵。
(4)中心协助各职能部门采取多种渠道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安全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5)对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中心建议县综治委对有关责任单位实行综治一票否决。
7、治安联防制度
(1)乡镇成立治安联防中队,在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领导下开展治安巡逻执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臵突发事件,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治安联防中队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村(居)治安联防小队开展工作;做好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控制现行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消除各种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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