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
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 〔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审批或会审制度,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对城市建设中难以实施的防火标准或国内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问题,应提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筑防火专家组会审解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
第二章 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第五条 支队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
1
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江区的高教园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一、新建工程项目
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的绿色通道项目及上级指示特事特办的项目; 2、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4、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及含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
5、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工程; 9、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油站、易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管道煤气调压站、石油库等工程;
10、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 11、城市隧道工程;
12、跨省、跨地区、跨县(市、区)工程项目; 13、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 二、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
1、高层建筑及附房的改建、扩建工程;
2
2、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改建、扩建工程; 3、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改建、扩建工程。 4、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扩建工程;
5、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改、扩建工程。 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 1、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装修工程;
2、支队审核的新建建筑未移交大队的建筑内装修工程; 3、高层建筑的整体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4、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装修工程; 5、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装修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四、支队列管重点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属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在未竣工验收移交前的所有项目审批。
第六条 支队在萧山区、余杭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1、一类高层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
3
3、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4、属于浙公消〔2003〕146号文件通知需报省局复核的大型建筑工程;
5、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七条 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审核及验收管理,其它区消防大队负责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外本行政区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中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所有项目,均由辖区大队负责审核,但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必须按规定报支队复核。
第八条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
开发区、高教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下列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应事先与支队联系派员参加或写出书面意见,经方案与扩初设计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程审核应提出初审意见,报支队复核后,再按监督程序办理审核手续。
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整体改造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
3、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
4
5、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第九条 已经支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
权限,由支队或辖区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原先由各大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继续由各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已经进行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还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支队与各大队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第三章 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
第十条 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
1、负责对各区、县(市)消防大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业务指导,参加各区、县(市)需支队复核的项目会审和复核;
2、定期组织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研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对本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方面的有关政策以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3、制订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法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