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
第三十一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自然人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矩阵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其他贷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类:
自然人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和微型企业贷款在进行矩阵分类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分类调整,并填写分类认定表(附件三)。
公司类贷款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类:
一、初分。经办机构的分类人员应根据收集的借款人资料及掌握的信息,严格按照分类的核心定义、标准和方法进行初分,形成初分意见,填制分类认定表(附件二)和分类工作底稿(附件一)。
二、讨论及分类认定
1、初分意见应经经办机构风险分类小组讨论,讨论过程及讨论意见应有相应的记录,讨论结果要经经办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核,在本级机构审核认定权限内的审核意见,作为本级机构分类认定结果。
2、贷款金额(指发放金额,下同)在10万元内(含)的,档次无论向高风险还是低风险调整,不含损失类的;或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低风险向高风险调整,在法人行基层网点内认定,如果认为需要上报的,可以上报法人行总行认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高风险向低风险调整需要提交法人行认定。
3、超过审核认定权限的,应填写本级机构分类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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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的审核认定与回复
1、上级机构或有权机构风险分类审核认定部门对经办机构上报的风险分类材料由专人予以仔细审核后,作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与初分不一致的,及时返回经办机构调整分类类别。
2、基层行所有损失类贷款的认定必须上报法人行总行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的企事业法人贷款,如计入损失类,应向省联社报备。
3、本期初分结果与上期分类结果有变动的,需要由高风险级别调至低风险级别的,应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二条 常规风险分类频率要求每季进行一次,在每季季末月(即3、6、9、12月份)进行,于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季末月新放贷款已分类认定的,季度分类不再进行。
新放贷款应在当月月底完成分类认定。当月发生贷款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展期、债务转移、信贷合同变更的,应参照新发放贷款进行及时分类认定。如上述贷款未进行减量周转的,分类结果应比原分类结果至少下降一级。
信贷资产风险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分类,动态调整。 监管机构、审计部门以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检查的信贷资产,应实时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第九章 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法人行高级管理层要对风险分类制度的执行、风险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人行要建立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定期检查制度,全行范围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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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情况。
四、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制定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情况。
六、内部审计部门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统计数据与实际检查的结果,将信贷资产分类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的偏离在1个百分点(含)以下的,为基本真实。
二、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的偏离在1-3个百分点(含)之间的,为不够真实。
三、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与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的偏离在3个百分点以上的,为严重失真。
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程度检查后被确认为严重失真的,被查单位须及时进行整改,对所有信贷资产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须将风险分类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发现风险因素应及时预警,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法人行应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测,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类别的风险分类资产采取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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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贷后跟踪检查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样板) 附件二: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 附件三:自然人其他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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