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荷树园电厂三期2×300MW工程分散控制系统(DCS)技术协议
发-变组进线与500kV线路一、由#4发-变组进线与500kV线路二、由#5发-变组进线与#6发-变组进线等配对成串。500kV系统采用直接接地方式,通过主变高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实现。发电机出口不装设断路器。发电机中性点采用经接地变压器,二次侧串联电阻的接地方式。
? 厂用电源
每台机组设一台SFF10-45000/20TH 户外三相双分裂铜绕组无载调压油浸式变2.5%/6.3-6.3kV,压器作高压厂用变压器,额定容量45/25-25MVA,额定电压: 20 ? 2×
三相绕组接线接线方式: D,yn1,yn1,每台机组设两段6kV工作母线。6kV厂用电系统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380/220V厂用电系统每台机主要设两段汽机PC母线互为备用、两段锅炉PC母线互为备用、两段电除尘PC母线互为备用、一台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两段保安PC段、两段废水处理PC母线互为备用、两段输煤PC母线互为备用、两段除灰除渣PC母线互为备用,两台机组设两台互为备用照明检修PC母线。380/220V厂用电系统中性点为直接接地。
? 直流系统
主厂房每台机设三组蓄电池,其中一组220V蓄电池组,两组110V蓄电池组。110V直流系统采用两段单母线接线,两段直流母线间设联络开关。220V直流系统组采用单母线接线。
220V直流系统为动力负荷及事故照明等负荷供电。
110V直流系统为控制、保护、测量等负荷供电。 ? UPS电源
为每台机组各设一套UPS装置向分散控制系统及其他重要负荷供电。设一套公用UPS分电屏向公用系统供电。
i) 电气监控系统 ? 电气监控配置及范围
电气监控系统分单元电气控制系统和公用电气控制系统,单元电气控制系统及公用电气控制系统各有一套DCS处理器用于电气设备的监控,在系统中电气处理器与其它处理器等同配置。全厂电气公用设备均接入公用电气控制系统,并通过网络通讯实现在两套DCS中对公用设备进行监控,两套DCS之间互相闭锁,不能同时对公用设备进行监控。
DCS对电气设备监控范围包括:
发电机-变压器组及其相应的500kV开关串 发电机励磁系统 高压厂用电源 高压启/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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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低压变压器﹑PC进线、分段及母线 公用低压变压器﹑PC进线、分段及母线 保安电源及柴油发电机组 单元机组直流系统(仅监测) UPS系统(仅监测)
与一、二期共用低压系统设备的电源
? 单元电气控制系统
A. 对下列各开关需实现控制、信号及报警功能 1) 发电机控制
对发变组断路器发出同期指令,合闸﹑跳闸指令,显示开关的位置信号及报警。 2) 励磁调节系统控制
对灭磁开关、励磁调节屏输出开关、励磁功率屏输出开关等开关发出合闸、跳闸指令,显示开关的位置信号及报警。
对励磁系统发出增磁、减磁指令。 3) 高压厂用变压器控制
对高压厂用变压器6kV各分支开关发出合闸、跳闸指令,显示开关的位置信号及报警。
4) 低压厂用变压器控制
对低压厂用变压器6kV侧开关、380V侧开关以及380V母线分段开关发出合闸、跳闸指令,显示开关的位置信号及报警。
5) 柴油发电机控制
对380/220V保安段各电源开关和柴油发电机进行逻辑控制,发出合闸、跳闸指令,显示开关的位置信号及报警。
对柴油发电机组发出起动指令,显示信号及报警。 B. 对下列各系统的设备需进行监测 1) 发电机─变压器组测量及保护信号; 2) 励磁系统测量及运行信号; 3) 主变压器测温;
4) 高压厂用变压器测量及保护信号; 5) 低压厂用变压器测量及保护信号; 6) 柴油发电机组保护信号; 7) 6kV电动机保护信号;
8) 6kV各段母线绝缘监察及测量信号; 9) 380V各段母线测量信号; 10) 220V直流系统信号; 11) 110V直流系统信号; 12) UPS装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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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它。
? 公用电气控制系统(ECS)
A. 对下列各开关需实现控制、信号及报警功能 1) 起动/备用变压器控制
对起动/备用变压器高压侧开关、6kV各段分支进线开关发出合闸、跳闸指令,显示开关的位置信号及报警。
2) 低压公用变压器等控制
对低压变压器等6kV侧开关、380V侧各分支开关以及380V母线分段开关发出合闸、跳闸指令,显示开关的位置信号及报警。
3) 与一、二期共用低压系统设备的电源 B. 对下列各系统的设备需进行监测 1) 起动/备用变压器测量及保护信号; 2) 低压公用变压器等测量及保护信号; 3) 公用UPS分电屏信号 3) 其它。 2. 2.1.
范围 总则
2.1.1. 本规技术协议文件对荷树园电厂三期2×300MW工程采用的分散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提出了技术要求,要求卖方提供两套完整的分散控制系统(每台机组各一套)和一套公用控制部分(两台机组合用,公用控制部分应随5号机组供货)。本规技术协议文件按一套DCS系统和公用控制部分的要求编制。
2.1.2. 卖方应对整套系统的可靠性、先进性等负全部责任,并配合买方进行本项目设计、安装、调试、培训及各个阶段的协调。
2.1.3. 本规技术协议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专卖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书和有关工业标准要求的经过实践并代表当今优质DCS和有关设备、材料及相应服务。主要外包及外购设备需经买方确认。 2.1.4. 所有文件、图纸及相互通讯,均使用中文。不论在合同谈判及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是主要的工作语言。
2.1.5. 如果卖方未以书面形式对本规技术协议文件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和DCS满足了本规技术协议文件和有关工业标准的要求。
2.1.6. 合同规定的文件, 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 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所有文件、工程图纸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不论在合同谈判及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是主要的工作语言。若文件为英文,应同时附中文说明。
2.1.7. 经买卖双方协商,最终确定的规范书文件应作为DCS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签署的会议纪要、补充文件等也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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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卖方所提供的DCS应结合工艺系统和机组以及电厂电气系统的特点,并按功能分散和物理分散的原则进行设计,是专用的控制系统。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工程设计进程和技术资料逐渐完善,在不超出I/O总量的前提下,硬件、软件冻结前后,买方对过程I/O信号及控制要求的变化,卖方应及时更新设计而不发生费用问题。卖方承诺在DCS合同签定后,如设计及现场工艺需要增加总点数的5%以内IO点(包括任何卡件、模件、控制器、端子、电缆等等保证系统完整性的所有元器件),不动用原有的备用点数,保证I/O裕量前提下,厂家另外单独增加IO点,保证不增加最终合同总价。
2.1.9. 设备、系统采用的专利或知识产权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买方不承担卖方所供所有设备(包括DCS运行所必须的全部软硬件)的专利或知识产权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2.1.10. 买方在联络会和设计过程中对于卖方设计方案和图纸的确认,尤其是硬件配置、功能分配及控制逻辑等的确认并不代表买方将为DCS系统的设计承担责任,卖方应完全保证所供DCS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合理性、完整性和优良性。无论是否经过买方确认,卖方都应无条件对系统中的缺陷、不足和与合同不符的地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换,而不增加任何费用。 2.1.11. 如买方在运行中发现卖方所提供的DCS不满足本技术规范书书的技术条款,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修改或增加,为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2.1.12. 卖方所配置的工程组态及现场系统调试人员和组态调试单位应具备DCS系统工程安装指导和系统调试的资格和经验,并具有300MW及以上机组的工程软件组态及现场调试业绩。卖方负责保证提供的整套DCS软、硬件及组态设计达到技术规范书书中对功能和性能的要求。
2.1.13. 本工程采用的编码、标识要求由设计院提出,在设计联络会上讨论确定后由卖方负责具体实施。
2.1.14.
卖方的报价书的附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1.14.1. DCS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硬件、软件、服务和有关图纸资料清单。 2.1.14.2. DCS的详细说明,包括系统型式、系统配置、控制系统性能、人—机接口、数据通讯、过程I/O模件、操作系统等资料。
2.1.14.3. DCS电子设备的电源负荷、荷重、散热量、卡件功耗、设备运行和储存的温、湿度等环境要求资料。
2.1.14.4. 备品备件清单(含单价)。 2.1.14.5. 所供设备的详细数据表。 2.1.14.6. 卖方应提供质保体系说明。
2.1.14.7. 所供设备供货时的包装、运输说明。
2.1.15 买方在联络会和设计过程中对于卖方设计方案和图纸的确认,尤其是硬件配置、功能分配及控制逻辑等的确认并不代表买方将为DCS系统的设计承担责任,卖方应完全保证所供DCS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合理性、完整性和优良性。无论是否经过买方确认,卖方都应无条件对系统中的缺陷、不足和与合同不符的地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换,而不增加任何费用。
2.1.16 如买方在运行中发现卖方所提供的DCS不满足本规范书的技术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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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只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修改或增加,为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2.2.
卖方的工作范围
卖方应提供满足本规技术协议文件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和各项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2.1. 按照本DCS规范书文件的规定和适用的国际通用工业标准,配置一套完整的自动控制系统(含公用DCS控制部分,应随5号机组供货)。 2.2.2. 提供构成DCS所必需的全部软硬件,并全面负责其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及其内部之间连线(包括供电、信号、通讯电缆)的设计和供货。卖方提供的各类控制电缆和通讯电缆应满足屏蔽(编织网屏蔽层)、接地、阻燃等技术要求,长度应满足现场实际用量的要求。
2.2.3. 根据买方提供的P&I图和初步的I/O清单资料,完成整台机组的控制策略及SAMA图、逻辑图设计,并进行DCS应用软件的设计、组态编程和调试,以达到本DCS规范书文件规定的全部功能要求。定义I/O功能,向买方提供最终I/O清单、SAMA图和逻辑图。
2.2.4. 应使用仿真方式接入全部DCS的输入输出信号,进行闭环运行、测试和演示本规技术协议文件对DCS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2.2.5. 提供用于机组跳闸、重要设备起/停控制(EAO)按钮,上述设备安装在DCS操作台上,并提供锅炉跳闸继电器柜。具体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讨论确定。
2.2.6.
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时发运DCS。
2.2.7. 根据本规技术协议文本规技术协议文件的要求,提供必须的安装详图和安装指导。
2.2.8. 通电启动和现场调试,直到所供DCS能安全、经济、稳定地控制机组运行,达到DCS的全部功能要求,并保证系统可利用率达到99.9%。在机组168运行投产后,在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时间内完成DCS控制系统性能验收试验,并保证系统MTBF不小于13万小时。
2.2.9. 根据本规技术协议文件的要求,向买方提供DCS优化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文件及组态工具,使买方能组态、编程、维护、修改和调试DCS。每台机组配移动工程师站戴尔 Latitude E6410(i7-640M)笔记本一台。
2.2.10. 负责培训买方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使这些人员能熟练地操作、维护、修改和调试DCS,并能使买方的技术人员拿到北京ABB贝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内部维护工程师的结业证书。
2.2.11. 卖方应与买方的由其它供货商供应的控制系统和设备相协调,并负责相关的接口(包括硬件和软件规约)设计和供货以及调试和投入正常运行,总体协调各接口的联接,确保其它供货商供应的控制系统与DCS通讯的可靠实施。其接口分界点在其它供货商供应的控制系统和设备的进/出线端子上,由该端子至DCS设备的通信电缆及必要的通信辅助设备应由DCS负责供货,并负责接线。ABB公司作为总成方负责DCS与所有辅机的通讯工作,DCS负责与其他辅机厂家的联系、协调各家通讯协议。所有通讯都必须在机组168以前完成,若因DCS厂家原因未能完成,一项通讯未完成考核金额为5万元,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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