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与最高限价异常接近【差价小于2%】,明显缺乏竞争的)。
26.5.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6.5.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6.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6.5.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6.5.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5.7 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的。 26.5.8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投标人代表签字。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
28.比较与评价
28.1 评标委员会将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8.2 对漏(缺)报项的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评标时取有效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加入评标价进行评标。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28.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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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员透露。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9.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作为无效投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评标异议登记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提出的异议进行逐项登记。
七 定标
31.定标原则
31.1 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31.2 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31.2.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最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最低报价与技术指标均相同的,按服务优劣排列。以上全部相同的,通过随机抽取产生。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对有效投标的投标货物符合价格折扣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照“价格调整要素及价格折扣幅度列表”进行报价调整,调整后的评标总价作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按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列。评标价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评标价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评标价、投标报价与技术指标均相同的,按服务优劣排列。以上全部相同的,通过随机抽取产生。
31.2.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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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得分、投标报价与技术指标均相同的,按服务优劣排列。以上全部相同的,通过随机抽取产生。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1.2.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候选供应商
本项目由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候选供应商。 33.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告
33.1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驻马店政府采购网、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服务费。
33.2 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中标后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供应商在有效报价中报价最低,非不可抗力放弃中标资格的。发生上述情况的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33.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4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3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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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4.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4.1.2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4.1.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2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八 合同授予
35.合同签订
35.1 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不超过30日),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5.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本招标文件所列采购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3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
35.4 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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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综合评标价法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取综合评标价法。按投标人须知第31项的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候选供应商。
二、价格调整要素及价格折扣幅度列表:评标价格要素 节能产品 环保产品 中小微企业投标,且投标产品出自小型或微型企业 投标人信用评估报告 A级1%、AA级1.5%、AAA级2%
价格折扣幅度 3% 3% 6% 注:1、投标产品属节能或环保产品的,以当期的《目录》为准。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不再给予价格优惠。
2、河南省供应商所提供的信用评估报告,应是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河
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复印件。外省供应商应提供经省级以上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复印件,同时出具信用评级机构相应的资质材料复印件。
3、投标人或所投产品按规定享受其他政策支持、扶持的,由投标人提
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每项按0.5%折扣。
4、同一包内有多个投标产品,部分产品符合政策功能要求的,只对符
合政策功能要求的产品依据《投标报价明细表》按上述价格折扣幅度进行折扣,并按折扣后的价格即单项评标价计入总价进行评标。
单项评标价=投标人单项报价×(1-∑价格折扣幅度) 评标价=∑单项评标价+∑不进行价格调整产品单项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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