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到监管机构的执法和对市场监督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间需有紧密的联系。
第三部分涉及特别是与发行人、集合投资计划、市场中介机构、二级市场交易和交易的清算结算等有关的证券监管目标的具体实施问题。
第二和第三部分中的每一分项内容开头都设有一个方框,用以扼要地介绍实现监管目标所应执行的原则。
四、证券监管的目标 4.1 证券监管的目标
证券监管的三项主要目标是: ? 保护投资者
? 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 ? 减少系统风险 4.2对目标的讨论
这三项目标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是相互重叠的。许多确保公平、有效和透明的市场的要求也会促进对投资者的保护并帮助减少系统风险。同样,许多减少系统风险的方法也会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更进一步,诸如全面监督及相关计划、有效的执法及与其它监管机构间的密切合作等对于实现这三项目标是很必要的。
前面所提到的监管目标在下文还会进一步阐述:本文件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中关于实现目标的方式部分中归纳了30条原则,在实际的市场架构和安排的框架下对上述目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4.2.1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应受到保护,免受因误导、操纵或欺诈(包括内幕交易、抢跑道和非正当挪用客户资产等)造成的损失。
要保护投资者,最重要的是需要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影响投资者投资抉择的重要信息。这样,投资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披露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会计和审计的标准,且应是高水平、得到国际认可的标准。
只有正式获得执照或得到授权的人员才准许公开地提供投资服务,例如,市场中介机构或交易所运营者。对这些执照持有人和获得授权者,应要求他们起始和持续的资本达到其交易对手的需要,如必要的话,应关张,以不给客户造成损失。
要通过为市场参与者设立最低标准来监督市场中介机构,以保护投资人。中介机构应根据商业准则规定的标准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对待投资者。这就需要一套全面的关于检查、监督及相关项目的制度。
证券投资者尤其容易受到中介机构及其它机构行为不当的影响,而个人投资者所能采取行动的能力可能有限。此外,由于证券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复杂特性,需要坚决地执行证券法。当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时,要严格执法来保护投资者。
6
投资者应有权与中立机构(如法院或其它解决争议机构)取得联系或对其遭受不当行为的损害要求补救和赔偿。
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有赖于国内和国际层次的监管机构之间密切的合作。 4.2.2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
有关交易所、交易系统运营者和交易规则的建立应征得监管机构的同意,这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公正。
市场的公平与对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紧紧联系在一起。市场的机制不应过分地向一些市场使用者倾斜。监管应包括对市场操纵及其它不公平交易的发觉、阻止和惩罚。
监管应确保投资者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市场设施和了解市场及价格信息。监管还应促进市场运作以确保对客户定单公平处理和可靠的定价程序。
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内,相关信息的传播应是及时的和广泛的,并可以反映在定价程序中。监管应提高市场的效率。
透明度可以被定义为有关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前和交易后的信息)在实时的基础上公之于众的程度。交易前的信息包括确定的买价和卖价,以便于投资者较为确定地了解他们是否能按此价格以及在什么价格下可以交易。交易后的信息应是关于所有实际完成的交易额和交易量。监管应确保最高的透明度。
4.2.3减少系统风险
尽管我们不能期待监管机构防止市场中介机构出现倒闭,但监管应旨在减少倒闭的风险(包括通过资金和内部控制要求)。尽管财务倒闭会出现,监管应减少该倒闭所造成的影响。因此,市场中介机构应须有充足和持续的资金并满足其它审慎性的要求。必要的话,中介机构应做到逐渐停止业务,不让客户或交易对方有丝毫损失,或造成现任何系统性破坏。
对一个积极的市场来说,存在投机套利是必要的。所以,监管应不必抑制合法投机套利的存在。反之,监管机构应促进和允许对风险的有效管理,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和其它审慎要求以允许适度的投机套利,可以消化一些损失和阻止过度投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和精确的清算、结算程序,这套程序应得到正确的监督,并运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对拖欠的处理必须有具有效力和法律上安全的安排。这超出了证券法的范围而涉及了一个国家(地区)内无偿债能力处理的规定。
在另一国家(地区)或跨几国(地区)区域内,可能会出现由于一些问题引起的不稳定性,所以监管机构对市场混乱的反应应是通过相互间的合作与信息分享寻求促进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稳定。
五.监管环境
本文件中所包含的意思就是监管应促进资本的聚集和经济的增长。当然在监管的范围内,也应承认市场竞争的益处。
7
监管对于实现三个主要目标是十分必要的。然而,不恰当的监管会给市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并阻碍市场的发展。
人们是可以发现那些与健全的经济发展相关的有效监管具有如下特征: ? 没有对进出市场及产品设定不必要的壁垒;
? 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的参与者,应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参与市场运作; ? 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考虑到这些政策对遵照执行者的影
响;
? 那些做出特殊财务承诺的人应接受同等的监管。
更为广泛地,必须具备适当、有效的法律、税收和会计框架,使得证券市场可以在其中运作。证券法和监管不能与一个国家(地区)的其它法律及会计要求割裂开。
附录1中列出了那些在法律框架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事项。这一附录不是为了将国内立法列出,而是标明那些对证券市场有特殊影响的一些事项。
会计框架也可以看作是法律框架中的一方面,但在第10分项中的“发行者披露”部分还将对它(尤其是财务报表的起草)进行讨论。
8
第二部分 监管机构
第二部分介绍了一个监管机构
5
应该具有的特征和自律组织可能发挥的
潜在作用,监管机构执法、稽核工作以及监管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需要。
六、监管机构
6.1 与监管机构有关的原则: 1、应明确、客观阐明监管机构的职责。 2、监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应该独立、负责。 3、监管机构应掌握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和能力来履行职能,行使职权。 4、监管机构应采取明确、一致的监管步骤。 5、监管人员应遵守包括适当保密准则在内的最高职业准则。
6.2明确的责任6
以下条件将有助于监管机构负责、公正和有效地行使其监管职能: ? 责任的明确定义,最好由法律明确规定; ? 主管机构7之间通过适当渠道的紧密合作;
? 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正地行使其职责和权力过程中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监管机构所负责的产品和服务系列可能只是一种产品或服务,但该产品具有的特征传统上至少与以下行业中的两个有关:证券、银行和保险。法律规定必须保证责任分工,不能留有管理真空和规定上的不公。在有监管职责分工的情况下,本质相同的行为在监管要求上不应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6.3 独立性和责任体系
监管机构在行使其职责和权力时,运作上必须独立于外界政治或商业的干预,并切实负起责任。
监管机构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助于保证其独立性。
在一些国家(地区),特定的监管政策需要同一些政府、部委或其它主管机构磋商,甚至需要这些机构的批准。允许或需要这种磋商和批准的情况要有明确的规定,处理程序要足够地透明或可以审查以保证其健全。一般地,磋商和批准的不应是日常技术问题的决策。
9
责任体系意味着:
? 监管机构的运作应独立于所监管行业的利益; ? 应建立监管机构对公众负责的制度;
? 应建立监管机构的决定允许法院审查的制度。
对于政府或其它监管机构以外机构负责的事项,资料的保密性和商业的敏感性应得到保护。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这些资料被不适当的使用或披露。
6.4 足够的权力和适当的资源
监管机构应具有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以及行使其职责和权力的能力。 监管机构的权力在实践中涵盖的内容正是本文所讨论的事项,即包括机构设立审批、监管、审查、调查和执法权力,所有这些方面将在下文讨论。
监管机构完成其监管的任务需要足够的经费来源。资源的充足性应考虑到监管机构留住有经验工作人员的难度,这些人员的技能往往使他们容易在私营部门获得较好的职位。
监管机构必须保证其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得到不断的培训。 6.5监管工作程序的明晰和一贯性
监管机构在行使其监管职责和权力时所采取的工作程序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一贯性 ? 全面性 ? 透明性 ? 公平、公正性
在政策的制定中,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同可能受其政策影响的对象进行磋商的程序;一般情况下,需要将重要领域的政策公诸于众。8
许多监管机构有权向公众公布调查和取证的结果报告,特别是在这些报告对市场参与者及向他们提供咨询者提供有益指导的时候。任何此类报告的披露必须尊重个人要求公正的听证机会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力,还须考虑正在调查案件涉及的事宜一般不宜披露等因素。
监管机构还应该积极地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教育。 6.6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监管机构应要求工作人员遵循最高的职业标准,并对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明确的指导。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 避免利益冲突(包括工作人员买卖证券的情形); ? 正确使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 遵循保密规定,保护个人隐私; ? 维护监管程序的公正性。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