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而降低对集合投资计划的主要监管要求。代理人应遵守任何适用于其委托人商业行为的监管规定。
11.5法定模式和结构34
监管体制应规范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定模式和结构以便投资者能评估他们在组合中的权益,并且使投资者的资金和其它主体的资金能够区分并分离。
集合投资计划采用的法定模式和结构涉及其违约或违规风险的性质,因此必须披露给投资者。
监管体制必须确保通过法令、行为准则或委托契约等有关规定在集合投资计划的章程文件中明确说明投资者的风险。
11.6向投资者披露
监管应要求投资组合向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披露影响投资组合价值的重大事件。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披露应能帮助投资者了解该投资组合的性质及其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从而使投资者在评估组合业绩时不单纯注重收益,而对收益可能导致的风险也给予关注。35然而,投资者应能自由选择他们所愿意承担的风险程度。有关投资策略也应明确披露。
披露目标应为:向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评估这种投资组合对于他们是否适合或在何种程度上适合。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应及时并且以浅显易懂的方式提供信息。还应特别注意对投资组合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披露。
对集合投资计划运作人的监管应确保运作人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要求或集合投资计划所确定的投资策略或交易战略,并且遵守有关投资方向或投资组合的限制。
11.7保护客户资产36
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建立保全客户资产并使其免遭投资公司无法清偿风险的有效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和树立市场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客户资产指集合投资计划代表投资者持有或管理的货币、证券、衍生产品的头寸及其增值收益或收入。
监管机构应在其管辖区域内,根据有关破产和投资服务方面的法律、监管规定和惯例以及高效市场和保护投资者的需要,选择最能达到保护客户资产总体目标的机制。
监管机构应在其管辖区域内对结算过程进行检查,确保客户所有证券的结算独立于投资公司证券的结算。
11.8资产评估和定价
监管应力图确保集合投资计划的所有资产都能公平、准确地定价,组合的资产净值也应准确计算。37 投资者通过有关资产价值和定价的信息应能评估其业绩表现。在可靠的市场或可确定公平价值的条件下,使用能正确反映价值的报告通常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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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集合投资计划的股权赎回
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规章应使投资者能根据组合章程所确定的条件赎回基金单位,并确保暂停赎回权应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任何暂停赎回权都应报知监管机构。
11.10国际监管合作39
越来越多的集合投资计划在各国家(地区)间进行推销。投资组合的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普遍位于几个不同的国家(地区),他们又往往同组合销售的投资者对象位于不同的国家(地区)。40 批准设立这些组合应考虑到可能需要的国际合作。这些问题在第9节第3条有更总括的阐述。
十二、市场中介机构 12.1市场中介机构 21、监管应为市场中介设定最低准入标准。 22、应根据市场中介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初始资本、持续资本及其它审慎要求。 23、市场中介应遵循内部组织标准和运营操守,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合理控制风险以及管理层承担与此相应的主要责任。 24、应确立处理市场中介倒闭的有关程序,以减少投资者损失和控制系统风险。
12.2本节范围
本节中“市场中介机构”一词包括从业于管理个人投资、执行指令、经营或发行证券及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机构。
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应涉及入场标准、资本要求及审慎规定、对参与者的持续监管与约束、违规与破产的后果。
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应着重于其资本、客户资金及公众信心最可能处于风险的领域。包括以下风险:
? 无能或低劣的风险管理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执行指令、无法及时结算或无
法提供充分的建议;
? 违规可能导致客户的资金或财产的挪用、为中介机构自己的交易目的乱
用客户指令(“抢跑道”)、操纵市场及其它违规交易行为或者中介机构、雇员的欺诈行为;
? 某个中介机构的无力偿债可能导致客户资金、证券或交易机会的损失,
并可能降低人们对该机构参与的市场的信心。 12.3发证与监管
对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证41及监管应为市场参与者制定最低标准,并一贯地对所有相似情况的中介机构一视同仁。这也将减少由于疏忽或非法行为或资本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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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发证过程应要求对申请人及所有控制或影响申请人的所有人员进行综合评估。
发证机构应有权拒绝不符合标准的申请人。
只要入场标准未达到,发证机构应有权收回执照或处罚领证人。
中介机构控股人的变化或其它有重大影响的变化应通知主管机构,以保证其对该中介机构的评估仍然有效。若控股的变化不能符合相关要求,监管机构应有权收回执照或批准。
应考虑下列事宜:
监管应规定入场条件,明确参与市场的基础。入场条件应得到一贯的执行,但不一定必须由监管机构制定,比如可以是某个自律组织制定,由监管机构对制定过程进行适当监管。
监管应确定一个中介机构参与市场时,是否要基于对其拥有相关知识、资源、技能及职业道德态度证明(包括考虑其过去经营行为)42。
监管机构应有权拒绝向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中介机构发证。
对证券公司应有初始资本要求,作为其参与市场的条件。这确保业主拥有直接的金融资本。资本要求应得到坚持,并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或主管自律组织报告。 持续的资本要求应与中介机构从事的业务的性质及数量直接挂钩。中介机构的财务状况应定期由独立的审计师审计。
为确保持续的发证工作恰当无误,应要求中介组织定期更新相关信息,并要求及时报告影响发证条件的重大变化。
为确保投资者更好地保护其自身利益,监管机构应确保公众能获知执证机构的相关信息,比如其所持执照的种类、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获准以该中介机构名义行事的人员43。
12.4资本充足44
通过对持续资本标准的充分监管可促进对投资者的保护和金融系统的稳定。 资本充足标准45有利于增进金融市场信心,标准应允许证券公司在市场有较大不利走势时能吸收一些损失,以创造这样一个环境,使得一家证券公司可在较短的时间内逐渐减少业务,而没有给其客户或其它公司的客户造成损失,也不至于破坏金融市场的有序运作。资本标准应使得监管机构有时间进行干预从而实现有序停业的目的。
一个公司应保证其持有充足的金融资源,以符合其业务要求并经受其业务带来的风险。风险可能源于未获许可及单独核算的子公司业务活动,因此监管应考虑到获得这些子公司业务活动信息的需要。
资本充足测试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性质及业务量检测公司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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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业务条例规则及其它审慎要求46
市场中介机构应以保护客户利益及维护市场健全的方式运作47。
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层应承担责任,确保整个公司保持适当的行为标准并执行适当的程序。这包括对该中介机构业务相关风险的管理48。不应期望监管使市场摆脱风险49,但应确保对风险有适宜的控制。应对被监管实体的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定期评估,这方面可吸纳自律组织及外界审计师等第三方提供协助。
尽管中介机构的内部程序可以防止相关的失职或疏忽,但运营违规仍会发生。监管机构逐日监督内部程序的执行是不太现实的,这是中介机构高级管理层的责任。高级管理层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该责任。他们必须了解公司业务的性质,内部控制程序及对风险评估的策略。他们必须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力及责任范围,必须能及时获得业务相关信息,必须能获得所有关于业务的建议并自己承担责任。监管机构若提出要求,中介机构也应提供这些信息。
公司的内部组织细节根据公司规模、业务性质及承受的风险不同而不同,但总体而言,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应坚持下列标准。
健全及勤勉--公司应保持健全和公平交易的高标准,基于客户的最佳利益及市场的健全而勤勉尽责地工作。
协议条款--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一般是必要的、合适的。公司应能向客户全面、公平阐明其如何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关于客户的信息--公司应从客户那里获知客户的状况、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投资目的。应制定策略及程序来确保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文件、电子存储数据)的健全、安全、便利、可靠及完整。若中介机构的活动扩展到提供特别建议,则在了解了客户的需求及状况后提出这些建议是十分重要的。在行为条例中应包含的是中介机构必须“了解客户”。
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公司应综合、及时地向其客户充分披露作出均衡、明智投资决定所需的信息。若产品包含着普通投资者不易察觉的风险,监管时也许有必要确保以特殊格式披露。招聘及培训应确保提供投资建议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所建议的产品的特点50。
客户资产--若公司应客户要求控制或负责客户的资产,该公司应根据承诺的责任妥善保护资产(例如,分账管理并划明这些资产)。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盗用资产;在市场严重崩溃时促进头寸的过户;防止将客户资产用于自营交易或中介机构运营的融资;若有必要,在某个公司无力偿债时协助其有序的逐步关闭。
市场运作--公司应实行高标准的市场行为,并应遵循适用于该公司的所有相关法律、规则、标准。应由在结构上独立于运营部门的内部稽核部门监督有关法律、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内部的策略、程序的执行情况,并向更高管理层直接汇报。
运营控制--应建立与公司日常业务运营相关的有效策略、运营程序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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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对这些运营程序、控制手段“有效性”的评估应按照它们是否能够确保:
? 在公司与客户之间有效交换信息,包括所要求的信息披露;
? 公司交易活动的健全,包括以公平、诚实及职业化的方式对待所有客户; ? 保障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被私自使用或转让;
? 保存适当的会计及其它记录并确保这些信息的可靠性;以及 ? 遵循相关法律、监管要求。
当一些重要义务和职能由同一个人执行有可能导致不被察觉的错误或将公司或客户置于不当风险的违规行为时,应将这些义务、职能适当分开,由不同的人实施。
利益冲突-公司应竭力避免利益冲突,若冲突可能发生时,应通过妥善的披露、内部保密规定或停止可能引起冲突的行为等途径确保公平对待客户。公司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客户之上。
自营交易-公司内应有明确政策规定哪些情况下可自营交易。监管机构应获得被监管公司的自营交易情况,并判断该公司的净资产是否足以承受其自营交易所含风险。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充分,以便监管机构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整体业务和风险,并监管保证金交易、察觉利益冲突或操纵行为。
12.6中介机构财务破产时的举措51 一家中介机构的破产可能导致系统性后果。
监管机构应有处理市场中介机构破产的明确计划。金融破产的情况往往是难以预测的,因此该计划应具有灵活性。
监管机构应尽可能减少中介机构倒闭对投资者造成的破坏和损失。可能有必要采取一系列举措,如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确保资产得到妥善管理、向市场提供信息。
根据主要的国内银行监管模式,可能有必要与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偿债监管机构(若国内安排需要的话)合作。监管机构至少应在国内其他监管机构及重要的国外监管机构内有指定的联系人。
12.7中介机构的监管
监管应确保对市场中介机构有持续、适宜的监管52。 监管应提供:
检查权力--既使没有违规嫌疑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拥有检查市场中介机构的帐簿、记录及业务运营的权力,以确保其遵循相关规定。必须作出保存全面记录的补充要求。
调查及执法权--在出现违规嫌疑或违规行为时,监管机构或其它主管机构应拥有本文件第八节所讨论的所有调查权和执法措施。
惩戒及撤销--应有公平、迅速的程序来惩戒违规的中介机构,必要时暂停或撤销其执照。惩戒及撤销执照可委托给适当的自律组织,但必须在监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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