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3)

2018-11-19 21:30

七、自律9 7.1 自律原则 6、监管体制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复杂程度,适当发挥自律组织对各自领域进行直接监管的职责。 7、自律组织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在行使和代行使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和保密准则。

7.2自律组织的作用

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实现证券法规目标的有益补充。

目前存在着多种自律模式,而且各国(地区)使用自律的程度也各有不同。在大多数国家(地区)里,自律组织的共同特点是: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相分离(尽管总是存在政府对自律组织的监管和授权),一般由业内人士参与其运作,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有投资者参与。

自律能带来的好处包括:

? 自律组织可以要求其管理对象除遵循政府法规之外,遵守一定的道德规

范;

? 自律组织对市场运作和行为的了解更为深入,专业水平高,可能对市场

变化的反应比政府机构更快、更灵活。

自律组织应该承担对其高效运作有促进作用的一些监管责任。自律组织的行为经常会受到有关条约和条例的限制。

7.3授权和监管

在授权自律组织行使某些监管职能之前,监管机构应要求自律组织达到一定的标准。监管机构还应对自律组织保持持续的监控。

另外,一旦自律组织开始运作,监管机构应当确保自律组织行使其权力符合公众的利益,其结果应是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条例的公正和一贯的实施。

自律组织监管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监管机构应当监控和处理利益冲突可能会引起的问题。监管机构必须杜绝由于自律组织掌握有关市场参与者(无论他们是不是自律组织的成员)的有用信息而引起的利益冲突。当自律组织同时对其成员和市场的相关领域进行监管时,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更大。

作为授权给自律组织的前提,法律或监管机构应该要求自律组织做到: ? 具备维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条例的能力,并依法对其成员及相

关的人员进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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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一贯地对待自律组织的全体成员和申请加入组织的对象; ? 制定有利于规范成员单位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例;

? 向监管机构提交其制定的条例,请监管机构予以审核及/或批准,保证

自律组织的条例符合监管机构所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方针; ? 与监管机构和其它自律组织合作进行调查和执法工作; ? 执行其自身的条例,处罚违规行为;

? 在从会员中选择自律组织董事和进行日常管理中,体现公平原则。 ? 避免制定可能降低市场的竞争性的条例。

? 避免在使用监管职责时容许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公正地从市场上获利。 无论自律使用的程度如何,政府监管机构应该保留其对关系到投资者和市场的事件进行直接调查的权威。当自律组织对有些违规行为缺乏足够的权力进行调查或处理的时候,或者存在利益冲突时,监管机构应当承担起向自律组织调查的责任。所以,保证自律组织向监管机构提供的资料起到预警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在保密和程序公正性等方面,自律组织应当仿效监管机构的标 准11,遵从类似的职业行为规范。

八、证券监管的执法

8.1证券监管执法的原则 8、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的巡视、调查和监督的权力。 9、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执法的权力。 10、监管体制应确保有效率、有诚信地使用巡视、调查、监督和执法权力以及实施(被监管机构)有效合规的举措。

8.2检查和稽核程序12

通过检查和监控手段对市场中介组织行为进行监管有助于维护较高的职业标准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些防护性的措施是调查和执法手段的必要补充。

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13,或在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调查对象的业务运作进行检查,以保证其运作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监管机构使用检查权力不必以被授权或领证的从业人士涉嫌违规为前提条件。

检查的工作可由监管机构自己进行,也可以由其它称职的机构进行。监管机构还可以将检查的权力授予给自律组织或者第三方,使这些组织在其妥善监管之下代行监管机构的检查职责。第三方也必须满足保密和披露的要求。检查工作应当在具备必要工具和手段的条件下进行,不同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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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情况下,如详细审查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时,有效的监管则必须借助于必要的技术手段。在其它一些领域,包括经纪人行为的检查中,必须平衡考虑现场检查、面谈和要求经纪人经常报送材料并进行审阅的安排。

现场调查可以采取巡回制或者根据风险评估或投诉有选择地进行。在进行充分使用资源的决策时,监管机构必须既考虑检查覆盖面宽的需要,又要考虑对投资者高风险的领域或对威胁系统稳定的领域进行重点检查的必要性。

8.3 全面的执法权力14

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欺诈行为的狡诈要求证券法律的执行必须坚强有力。证券市场投资者在中介机构或其它机构的违规行为面前,十分容易遭受伤害。

因此,监管机构或其它称职的政府主管机构应当具备全面的调查和执法的权力,包括:

? 监管和调查权,即监管机构有权从涉嫌有关行为的人士或掌握与调查有

关的信息的人士那里获取数据、信息、文件、陈述和记录; ? 发布命令及/或采取其它使维护其监管和调查权的行为的权力; ? 进行行政处罚和从法院及/或法庭获取命令的权力; ? 进行刑事诉讼或将案件移交其它部门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力; ? 命令暂停某种证券交易或采取其它适当措施的权力;15

? 在将要实施执法手段时,进行执法调解或接受被处罚人保证的权力。 一般地,这些执法的权力不应影响私人的行为权。个人应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比如,对自己违规行为实施补偿或承担某种义务)。

证券法规各方面的执行不必完全由唯一的一个部门承担。已证明有效的模式有好几种。包括几个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分担执法权,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分担执法权等。

为了保证只有经过批准授权者才是最积极的市场参与者,并查禁无照经营者,各监管机构的分工合作显得格外重要。

8.4国际执法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以及跨境违规行为的存在引起了众多特殊问题。 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权力应足以保证监管机构有效处理跨境违规问题。所以,监管机构必须努力保证自己或另外的主管机构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有足够的权威获得资料,包括对涉嫌证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中有关的陈述和文件。而且,这些资料应能够直接地或者通过本国的其它主管机构间接地与其它监管机构在调查和起诉证券违规行为时共享。16

国际合作及其对有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性将在第9节阐述。 8.5洗钱17

“洗钱”的内涵包括故意隐瞒非法获得货币的来源,并制造合法来源假象的各种行为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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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考虑本国(地区)法律是否足以防止洗钱的风险。监管机构还应要求市场中介机构制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减少不法之徒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从事洗钱的风险。

九、监管合作 9.1监管合作的原则 11、监管机构应有权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 12、监管机构应建立信息分享机制,阐明何时、如何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者非公开的信息。 13、当外国监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咨询时,监管体制应允许向其提供协助。

9.2 国内(地区内)合作的必要性18

国内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分工或证券法律与本国(地区)一般法律有重叠的情况下,国内合作将变得非常需要。所以,在如证券交易领域的欺诈或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必然要求国内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包括执法、监管和审判等主管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

当各金融领域如证券、银行、其它金融业等管理上存在分工时,国内合作的需要可能不仅局限于执法方面的事宜,可能还包括与以某种力度做出反应的授权及减少系统风险相关的信息。

9.3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国际合作对有效监管国内市场是必要的。没有能力提供监管协助可能会严重影响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努力的效果。应该去除本国法律中影响国际合作的障碍。19

金融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和市场的全球化使得对这些活动的授权或批准往往超出一个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例如,在一国(地区)注册设立的机构可能会向另一国(地区)主管机构申请从事某项业务,或以同样的文件向不同国家(地区)主管机构申请注册。

类似地,除国内因素之外,其它国家(地区)的某些金融机构的行为也可能会对本国(地区)系统稳定性产生威胁。监管机构必须考虑,为了认定和处理这些威胁,他们是否已同其它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建立了充足的信息共享的渠道。

另外,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多个国家(地区)上市,发行股票公司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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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往往发生在其股票上市地以外的国家(地区)。而投资者也经常直接地或者间接通过基金投资于国外市场的证券。跨境销售的集合投资计划也日益增多。这些组合的销售商、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可能远离购买组合的投资者所在的国家(地区)。

类似的产品可能在多个国家(地区)的不同市场上进行交易;很多衍生产品的原始产品或参考价都在海外交易和产生。

随着电信技术的日益发达,跨境的欺诈、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其它非法行为可能而且事实上越来越多地在全球市场上出现。

从违规者逃逸海外或将非法所得移至海外、通过其它国家(地区)进行交易从而隐瞒当事人身份或资金流动、利用海外帐户隐瞒所持股权和利用国际通讯媒体包括国际互联网实施跨境不法行为等惯常伎俩中显然可知,在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中,国际合作十分重要。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调查必需的资料在其它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又无法取得,监管的效果则会打折扣。20

因此,应该建立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国际合作机制,从而帮助监管机构查明和制止跨境非法行为以及行使其批设机构和监管等职责。

9.4合作的范围

合作的形式和内容可以因事而异。重要的是,互相提供协助的目的不仅限于调查,还应服务于其它的取证工作,以作为防范非法行为的稽核工作21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有必要交流有关监管的一般性信息,包括金融和其它监管的信息、专业知识、监控和执法手段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资料。

谅解备忘录22或其它成文的合作安排可以增进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然而在文字形式之外,更重要的是监管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安排。

这种合作的安排,无论是正式或非正式,都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 明确需要监管协助的情况; ? 明确可以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的种类; ? 确保所传递的资料的保密; ? 对所提供信息允许的用途的描述。

这些信息共享机制的设计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

? 哪些市场主管机构或监管机构能够得到和提供要求的资料或协助; ? 监管机构根据有关适用的法律如何得到这些资料; ? 有关法律规定的此类资料的保密性和使用限制; ? 协助或信息共享的形式和时间安排;

? 监管机构之间其它有关调查和金融信息共享的安排,包括备忘录的适用

性。

为了限定责任及第三方的权利,上述这些安排还可以包括监管机构之间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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