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磋商以及免除提供信息资料受公共政策影响的例外处理。
监管机构向其它监管机构提供协助中如果涉及向外方提供其在行使监管职责获取的秘密资料,要特别注意提供信息必须以对资料严格保密为条件。
在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过程中,重要的是要去除“在双方法律管辖区内都为违规行为”的条件。对正处在去除这一条件的过渡期的那些国家(地区),应该在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采取灵活的方式,从而减少这一条件对国际合作的影响。
以实际行动进行协助也是有必要的。如果监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能够防止不法之徒挥霍其靠欺诈或其它违规行为得来的钱财,而将这些钱财返还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对监管机构更有效地执行证券法律是大有裨益的。23
协助的形式可以包括:24
? 协助获取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例如执照持有人、上市公 司、股东、
公司实际持有人或者控制执照持有人或公司的人员的相关信息; ? 协助获得银行、经纪人的相关信息或其它记录; ? 协助获得自愿提供有关信息的人的合作;
? 协助获得依法强迫取证得来的文字或口头证词形式的信息。
? 协助提供有关本国监管程序的资料,或协助获得法院命令,如禁止令。 9.5金融集团方面的合作25
随着跨领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金融集团不断出现,监管机构必须不断改进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这使得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大大提高。没有监管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很难对一个集团的活动有全面的了解。当金融集团活跃在多个国家(地区)的时候(事实也经常如此),国际合作尤其至关重要。
监管金融集团的特别程序必须反映他们开展业务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还需要考虑监管职责将可能继续由多个监管机构分担。然而,可以明确一些需要监管合作的一般性问题:
? 金融集团的结构; ? 对金融集团的资本要求;
? 金融集团对本集团内公司的投资; ? 区分集团之间和集团内部的投资风险; ? 同股东的关系;
? 管理层的责任及对被监管实体的控制。
也应适当考虑监管机构(如国内或国际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互换的能力。同样,信息的共享必须以严格保密、保护个人隐私为前提。
16
第三部分
发行人、市场中介机构和二级市场
第三部分考虑到在市场的日常监管中,特别是关于发行人的披露、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二级市场交易和交易的清算和结算方面监管目标的实施。
十. 发行人26
10.1发行人的原则 14、应对投资者披露全部、及时和正确的财务状况及其它信息,以供其做投资决定。 15、公正、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证券持有人。 16、会计和审计准则必须高质量,为国际认可。
10.2此条款的范围和监管发行人的必要性
此条款主要涉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此涵括广告宣传的内容,以及有关发行人、发行、上市、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的通报、收购或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的控股或权益变化的信息。27
“发行人”一词应从广义上理解。它包括所有从市场上募
28
集资金的主体。那些以集合投资计划发售股权的主体将在下一章董事、高级经理以及参与的承销商和主要股东。
进行论
述。在10.4中描述的披露要求对象不仅限于发行人,还包括其他人,如公司的
对发行人的监管应确保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市场的公平、有序和有效。附录1描述了其它一些证券监管所需的补充法律条款,在本款中特别重要的有:
? 公司构成;
? 公司董事和经理的职责;
? 对于旨在影响公司控股变化的收购出价和其它交易行为的监管; ? 关于证券发行的法律;
? 向证券持有人披露信息从而使其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票决定; ? 对于重大控股情况的披露; ? 破产法。 10.3信息的及时披露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应持之以恒,以便其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对于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的最新和可靠信息的原则与保护投资者和确保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的目标直接相关。
10.4何时需要披露
17
披露准则应至少包括:29 ? 证券公开发售的条件;
? 招股说明书或其它发行材料(以及相关较短篇幅的简介或介绍性材料)
的内容和散发;
? 在发售中准备的补充文件; ? 有关证券发售的宣传;
? 关于拥有上市公司重大权益的股东的信息;
? 关于企图拥有公司控股权的个体的信息(以下将作详细阐述); ? 对于上市证券的价格或价值关系重大的信息; ? 定期报告; ? 股东投票决定。
披露应清楚、及时、适当明确。在特定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应补充制定一般披露要求,规定应将所有与投资决策相关的重大信息公之于众。30
监管应确保信息的充分、准确。一般来说,这将涉及对在收集、提供信息方面未能勤勉尽责的发行公司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惩戒或追究责任。监管应确保有关责任人对信息的内容承担各自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有关发行公司、承销商、发起人、公司董事、公司高级官员、以及同意在文件中署名或提供咨询的专家顾问都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监管机构应该关注那些为保证市场正常运转而允许对诸如商业机密或正在进行的谈判不要求全面披露的情况。在有限的情况下,市场情况需要可能与全面、及时的披露目标有所背离,监管机构有必要暂停交易或对拥有较全面信息的机构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加以限制。在这种缺乏全面披露的情况下,交易应被中止。
10.5 关于公司控股的信息
为保证股东都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监管应要求公司管理层和拥有公司大量股权的个人对持股情况进行披露。这些信息通常对于二级市场上的投资决策非常必要。
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必须披露的持股数量的标准各异,但要求通常都远远低于控股比例。对于企图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人应实行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披露的本质也有所不同,但如公司控股方发生变动或有人企图使其发生变动,全面的公开披露通常被认为最能符合披露的根本要求。监管还应考虑到相关公司股东的信息需求。
公众做出知情的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随交易的性质不同而变化,但对于现金要约、投标和交易要约、商业联合和私有化行为,披露的总体原则不变。在上一句所描述的各种情况下,一般应规定公司的股东:
? 有足够的时间来考虑他人欲收购公司大量股权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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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得到充分的信息从而对他人欲收购公司大量股权的要约权衡利弊; ? 有适当、平等的机会参与分享收购所产生的任何收益。 ? 在收购过程中得到公平、平等待遇(特别是对小股东而言); ? 不能因收购交易中任何一方董事的行为或本公司董事未能诚实忠信地
就收购要约做出反应或提出建议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10.6会计和审计标准
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是投资者做出知情决策的重要前提。常规财务报表的目的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动和权益变动等信息,从而为广大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服务。财务报表应具有可理解性、一致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等特征。财务报表还须反映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或说明其管理的效果。高质量的会计和审计标准为其它披露义务提供了框架。
会计准则和审计标准是财务信息可靠性的必要保障。
会计标准应确保人们能获得基本的信息。会计准则应全面、明确,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根据准则提供的财务状况信息要精确和相关。
监管应旨在保证:
? 向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
? 建立适当的制定高质量标准的机制,针对争议或不确定性,确保一贯地
对标准进行权威和及时的解释。
? 由外部专业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及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核。 ? 审计须依据国际认可的明确标准进行。 ? 严格制度以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
当存在监管机构认可的一套国际准则时,应允许使用这些准则,以通过提供国际上可比的信息促成跨境筹资活动,从而提高筹资的效率准则执行情况的稽核机制。
十一、 集合投资计划32 11.1集合投资计划 17、监管体制应对希望推广或者运营集合投资计划方设立资格和监管标准。 18、监管体制应就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形式和结构、客户资产的分离与保护等提供有关规定。 19、正如对发行人原则所要求的,监管应该要求披露,这对于评估某一特定投资者集合投资计划的稳定性和投资者对该项目的兴趣非常必要。 20、监管应确保集合投资计划的资产评估、定价和赎回在恰当、披露的基础上进行。 31
,建立会计和审计
19
11.2 范围
本文所述的“集合投资计划”既包括可以不断或定期赎回基金单位或股份的经过授权的开放式基金,也包括股份或基金单位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基金和契约式的基金,如欧洲的证券集合投资计划。33 各个国家(地区)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定模式不同。但在所有的国家(地区),集合投资计划因其能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而变得日益重要。 对集合投资计划的适当监管对于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至关重要。 监管应确保投资者享有参与一个公平市场的权利。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往往取决于该组合的运作人是否以最符合投资者权益的方式管理他们的资金。
11.3基金运作人的资格条件
应明确规定集合投资计划运作人的资格标准。保护投资者是首要目的。各监管当局对此可能有各自的具体规定,而标准应考虑的基本因素为:
? 基金运作人须诚实正直;
? 运作人应具备履行基金运作人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 资本充足;
? 运作人特定的权力和职责; ? 内部管理程序。
11.4 对运作人行为、利益冲突和代理人的监管
监管体制应要求对集合投资计划进行自始至终的监管。对运作人的监管应促进其运作基金的能力,提高其诚实守信和公平交易的水准。监管机构对基金运作应具备以下监管权力:
? 对集合投资计划的登记注册和审批权; ? 为确保运作人遵守有关法规的检查权; ? 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 对违规或违约者进行纠正的权力。
这些权力应足够对集合投资计划下负有责任的所有被监管机构采取行动。 为有助于监管并促进集合投资计划的合法运作,对于组合运作的记录保存应明确责任。
集合投资计划的运作可能导致组合的投资人和运作人或他们的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监管应确保将发生冲突的可能限制在最小程度,并恰当地披露已产生的冲突。组合运作人不能为了自己获利而不公正地置投资人于不利地位。通常这会要求对诸多方面进行监管,例如指令的最佳执行、适当交易、交易的及时分配、佣金和其它收费、关联交易和承销安排等。
集合投资计划的某些运作通常由被授权的代理人执行。绝不能因为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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