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研究】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50:48-49)金融工具:风险管(2)

2018-11-19 21:37

(即,将其固定利率风险敞口锁定在20%至40%范围内的哪一位置)。在利率较低时,与利率较高时相比,主体将选择锁定更多债务的利率。主体持有CU100的浮动利率债务,其中CU30通过互换合同转换为固定利率债务。主体利用利率较低的优势,额外发行了CU50的固定利率债券,用于为某项重大投资提供融资。在低利率的环境下,主体决定通过将之前用于对浮动利率敞口进行套期的部分减少CU20,而将固定利率敞口调整为债务总额的40%,从而使得固定利率敞口变为CU60。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策略本身保持不变。然而,主体对策略的执行发生了改变,这意味着对于之前被套期的CU20浮动变利率敞口而言,风险管理目标发生了变化(即,该变化发生在套期关系层面)。据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原被套期的CU20浮动利率敞口,必须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四、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套期管理活动都可采用套期会计进行处理,现行准则和新准则都规定了可采用套期会计的具体条件。新准则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相对于现行准则中套期会计的条件,更趋原则化。在现行准则下,套期会计的条件强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一一对应”,很多情况下无法对组合项目运用套期会计,风险管理目标项目通常是以组合为基础来套期的。新准则扩大了范围,可以对一组套期项目运用套期会计。此外,现行准则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强制规定了“80%-125%”

的界限,新准则删除了该界限,更加强调套期有效性的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更加关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经济关联。

具体的,新准则规定可采用套期会计的具体条件如下:

“当且仅当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才能运用套期会计对套期关系进行会计处理:

(1)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组成。

(2)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主体对套期关系、主体的风险管理目标以及进行套期的策略有正式指定和书面记录。该书面记录应包括对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性质的认定,以及主体将如何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包括主体对导致套期无效的原因分析及其如何确定套期比率)。

(3)套期关系应符合下列所有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②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以及

③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等于主体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与用于对这些数量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之比。然而,该指定不应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可能产生套期无效(无论确认与否),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套期有效性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程度。套期无效部分,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满足套期有效性的部分,才能适用套期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套期无效部分,则应按传统金融工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必须存在经济关系,替代了现行准则中“80%-125%”的界限。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意味着因面临同样的风险(即,被套期风险) 而导致两者的价值通常沿着相反的方向变动。因此,套期工具的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预期将产生系统性变动,以应对同一基础变量或一组基础变量产生的变动。

新准则强调,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必须在套期关系开始和整个期限内都存在。这表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抵销,并非是偶然产生的抵销。而现行准则中“80%-125%”的界限,则可能存在偶然性,且使套期会计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难以理解。

2.信用风险的影响

套期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取决于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导致信用风险发挥主导作用的程度是指,由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或利得)将干扰基础变量的变动对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即使此类变动十分显著)。相反,如果基础变量在特定期间内发生很少的变动,则即使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中与信用风险相关的很小的价值变动,可能会超过基础变量变动所引起的价值变动,此时信用风险的变化并不形成主导作用。

信用风险主导套期关系的一个例子为:主体使用无担保的衍生工具对商品价格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如果该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则与商品价格的变动相比,该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的变化对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则主要取决于商品价格的变动。

3.套期比例

根据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必须与主体进行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以及用于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所形成的比率一致。例如,如果主体使用名义金额为40个单位的金融工具对某个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则其用来指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上述40个单位,以及主体使用40个单位实际进行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

在评价会计结果是否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所确定的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否旨在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增加公允价值会计的使用,但无须抵销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从而对更多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

(2)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特定权重是否具有商业理由,尽管这将导致套期无效部分。例如,主体使用并指定了一定数量的套期工具,而此数量并非是对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时所应使用的最佳数量,因为套期工具的标准数量使主体无法取得所需的精确数量的套期工具(“批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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