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研究】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50:48-49)金融工具:风险管(4)

2018-11-19 21:37

目、一组项目,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不同的是,新准则删除了诸多规则导向的限制,扩大了可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范围。

(一)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

对于包含风险成分的不同项目,现行准则通过区分项目的类型来识别合格风险成分并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 对于金融项目,如果风险成分可以单独识别且可靠计量,则主体可对该风险成分进行指定;

(2) 对于非金融项目,主体仅可将外汇风险指定为风险成分。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即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也不属于合格风险成分。因此,除外汇风险外,非金融项目需要将所有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现行准则作出该限制的原因在于,如果允许将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债务的风险成分(或风险部分)中除外汇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由于可以对风险成分进行指定从而始终不会产生套期无效性,那么被套期项目识别和有效性测试的原则将被动摇。实务中,该规定受到各方质疑,在确定哪些风险成分是合格被套期项目时,现行准则区别对待金融项目和非金融项目的做法是武断的,且缺乏概念基础。

新准则规定,可对非金融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进行指定,前提是该成分能够单独辨认,且被套期项目源于该风险成分的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当风险成分已在合同中被明确指明(合同约定)或隐含于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之中(非合同约定)时,可满足该要求。在识别能够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非合同约定的风险成分时,主体需根据涉及该等风险及套期活动发生的特定市场来评估此类风险成分。主体须评价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做定论。

(二)衍生工具的指定

现行准则下,衍生工具只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而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无论是单独还是作为一组被套期项目的一部分)。唯一的例外是,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以将购入期权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类似地,一项风险敞口和一项衍生工具组合的敞口(“汇总风险敞口”)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新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相结合后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其中包括预期交易的汇总风险敞口(即虽未经承诺但预期将会发生并产生风险敞口的未来交易,加

上衍生工具),如果该预期交易极可能发生,且一旦发生就不再是预期交易,则该汇总风险敞口也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新准则通过允许主体在其常用管理风险的方法中运用套期会计,更好地统一了套期会计与风险管理。此外,新准则消除了现行准则中的武断限制,并更加接近以原则为导向的要求。

七、符合条件的套期关系的会计处理

(一)基本核算原则

新准则对符合条件的套期关系的会计处理,与现行准则相比并未发生实质变化。新准则仍将套期关系分为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对于满足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具体核算方法为:

(1)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损益(或者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主体选择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进行套期)。

(2)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套期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损益(或者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主体选择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进行套期),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如适用)。

对于满足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具体核算方法为:

(1) 在权益中单独归集的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按下列两项绝对金额中的较低者确定: ①自套期开始套期工具产生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②自套期开始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现值) 的累计变动(即,被套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累计变动的现值)。

(2)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即,被根据(1)计算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所抵销的部分] 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 套期工具产生的剩余利得或损失[或为平衡根据(1) 计算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为无效套期部分,应当计入损益。

(4) 根据(1) 累积计入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

① 如果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导致后续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或当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主体应将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的金额转出并将其直接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成本或账面金额。这并非一项重分类调整,因此不会影响其他综合收益。

②对于除①所涉及的情况之外的现金流量套期,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同一期间或多个期间(例如,在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确认的期间或当预期销售发生时),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的金额作为一项重分类调整,计入损益。

③ 但是,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的金额是一项损失且主体预计在未来一个或多个期间将无法弥补全部或部分损失,则主体应即刻将预计无法弥补的损失金额作为重分类调整,计入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一部分核算的货币性项目的套期)应采用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方式核算:

(1)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及

(2) 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损益。

(二)套期无效部分的计量


【天职研究】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50:48-49)金融工具:风险管(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消费者行为学25个案例与解析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