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套期无效性的目的是将套期关系未抵销的程度(即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性确认规定——通常称为孰低测试)确认在损益表中。新准则规定,在计量套期的无效部分时,主体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主体应基于现值来确定被套期项目的价值,从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同时包括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在计量套期的无效部分时,为计算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新准则提出了“虚拟衍生工具”的概念,即,主体可使用其条款与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相匹配的衍生工具(通常称为“虚拟衍生工具”),例如,对于预期交易的套期,将使用被套期的价格(或利率)水平进行校准。虚拟衍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完全匹配,从而能够与采用另一不同的方法确定该价值变动得出的结果相同。使用虚拟衍生工具的目的是为了计量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因此,虚拟衍生工具本身并不是评价套期有效性或计量套期无效性的方法,但通过虚拟衍生工具可能可以确定其他方法(例如:统计方法或比率分析法)的输入值。
(三)套期关系的再平衡
新准则提出了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概念,它是指对在一个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调整,从而维持套期比率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
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不属于再平衡。再平衡作为套期关系的延续,而不是原套期关系的终止和新套期关系的重新指定进行核算。在作出再平衡时,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应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并即刻确认。
在套期实务中,尽管风险管理目标在有些情况下没有发生改变,但由于与套期关系基础变量或风险变量相关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整了现有套期关系。例如,鉴于情况的变化,为了使套期关系与风险管理政策重新一致,经常需要进行此类调整。所以,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进行的这些调整并未改变原来的风险管理目标,而是反映了执行方式的变动以应对情况的变化。在上述情况下修改的套期关系,应作为现有套期关系的延续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新准则强调,再平衡仅涵盖为维持满足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的套期比率而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被指定的数量所做的调整(即:不包含当主体仅仅希望增加或减少原套期数量时所做的调整)。
(四)套期关系的终止
如果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会计的标准,则应当作为套期关系的终止进行会计处理。如前文所述,套期关系终止的关键标准,是风险管理目标是否发生了变动。如果风险管理目标发生了变更,则作为套期关系的终止;如果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更,则可能属于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此
外,新准则还提出了部分终止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套期关系的剩余部分将继续采用套期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