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定套期工具
(一)衍生工具
除后述某些签出期权外,新准则与现行准则一致,可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企业应用衍生工具的主要目的是进行风险管理,因此,符合套期会计标准的衍生工具可以指定为套期工具。
现行准则规定,签出的期权不能作为套期工具,除非其用于对购入的期权进行套期,或与购入的期权组合成一项衍生工具(如上下限期权)且该衍生工具不是一项净发行的期权。新准则同样规定,签出期权不符合套期工具的条件,包括嵌入在其他金融工具中的签出期权(例如,用于对一项可赎回负债进行套期而签出的一项看涨期权),除非将其指定用于抵销某项购入期权。
有时,出于法律或监管的考虑,主体会签订两份单独的期权合同,而实质上这两份单独的期权合同与一份期权合同(如上下限合同)产生的经济效果完全相同。新准则强调,期权合同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标准应取决于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因此,一项签出期权和一项购入期权(不论套期工具来自于一份还是多份不同的合同)能被共同指定,前提是该组合不构成一项净签出期权。
类似的,对于远期合同,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与即期要素分开,并且仅将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而非远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与此类似,可将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并排除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之外。
(二)嵌入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
根据现行准则规定,需分拆嵌入在混合金融资产和负债中且与主合同不紧密相关的衍生工具(分拆法),被分拆出来的衍生工具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根据新准则,混合金融资产作为整体(即包括任何嵌入衍生工具)采用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不允许分拆任何嵌入衍生工具。因此,在新准则下,嵌入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而只能将嵌入金融负债或非金融合同的(分拆单独核算的)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现行准则分拆嵌入衍生工具的基本原因并不是为了反映险管理活动,而是防止主体绕过对衍生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混合金融资产中的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该分拆不是出于套期会计的考量),无法恰当解决套期会计的问题,反而还将会再次增加实务中不常见情况的复杂性。另外,如果允许主体将混合金融资产的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主体将能展示更准确的风险管理活动结果。不过,该做法将大幅扩展套期会计
项目的范围,因为同时还需要解决如何将套期工具分解为组成部分的问题。同样的,对于非金融项目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新准则不允许将嵌入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非衍生金融工具
现行准则下,仅允许将对外汇风险套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项目。新准则将该范围扩大,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同时,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不能指定为外汇风险套期中的套期工具。
新准则将合格标准扩展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时,如果在整体上指定(而不是只指定某些风险组成部分),无须改变金融工具利得或损失的计量或确认。同时,还将使新的套期会计模型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新分类模型更贴近,而且能更好地应对套期策略未来的变化。因此,新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也可指定为套期工具,前提是它们在整体上
被指定,外汇风险套期除外,对于外汇风险套期,套期工具可以针对风险成分进行指定。
新准则同时继续禁止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如果将合格标准扩展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外类别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将会带来操作问题,原因在于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时,运用套期会计还需改变其计量方法。这种方式会导致如下情形,例如,当两项非衍生金融工具按摊余成本已经形成自然对冲(即会计匹配)时,仍然运用套期会计将这两项工具的计量基础变更为公允价值(一项作为被套期项目,另一项作为套期工具)。因此,只有已对非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时,才能作为合格套期工具。
在新准则下,对于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中,如果是由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则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其他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指定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新准则并未明确禁止或不禁止指定为套期工具,此类非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工具的适当性取决于指定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如果主体将一项于初始计量时已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并因此减少了
会计错配(即没有再产生另一个错配),那么采用套期会计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因为采用套期会计而导致在财务报表中再次产生公允价值选择权所力图消除的会计错配,那么,将已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就有悖于选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基础(认定标准)。这些情况下,公允价值选择权和套期会计两者之间的目的出现了冲突,不仅无法同时达到目的,而且在总体上会产生另一个会计错配。鉴于此,在这些情况下将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会被质疑选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合理性,因此是不适当的。
(四)报告主体外部合同
新准则强调,在运用套期会计时,只有与报告主体之外(即报告集团或单个报告主体以外的)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可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出于财务报告目的,风险的降低或转移通常仅在风险转移至报告主体以外的对手方时才相关。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报告主体内部的风险转移并未改变其风险敞口。这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内部衍生工具不应在报告主体的财务报表中作为合格套期工具(例如,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集团内衍生工具)。
六、指定被套期项目
与现行准则一致,被套期项目可以是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而且,被套期项目可以是单个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