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隰东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3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执行以下规定:
(一)锚喷巷道锚杆托板不贴帮,紧固件失效、锚杆预紧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每根罚款200元;
(二)不按规定挂网,每片罚款50元;锚杆抽查每出现三根不合格,对巷道范围内300根锚杆进行否决,并否决相应进尺;
(三)喷浆手不带防护用品罚款100元;
(四)顶锚杆打设距迎头不得超过3米,每超过一米处罚1000元;帮锚杆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超过一米处罚500元;锚索打设张拉滞后工作面距离超过5米规定,每少一根锚索罚责任单位10000元,跟班队干500元;
(五)掘进作业未按规程要求使用临时支护的,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六)过断层没有专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得作业,强行作业的发现一次处罚2万元;未及时对顶板进行缩小间排距且未使用双排锚索补强的每缺少一根处罚责任队组1万元;
(七)U型钢梁不接定不接底的不得喷浆,发现一架处罚责任队组2000元。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次发责任者300元,“五定”未处理,加倍处罚:
(一)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二)支护棚腿放在浮煤上不垫鞋板或未凿柱窝; (三)开机前不发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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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喷浆前司机未经射手同意擅自开机者; (五)违章操作钻机者; (六)不按规定使用防倒器者; (七)无安全措施用托梁器上梁。
3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元:
(一)架棚时不切断掘进机电源,切割头没有落地,没有退出5米安全距的;
(二) 开机前机组司机没有发出开机信号,二运皮带周围没有及时撤离人员的;
(三) 延伸皮带时机尾周围没有及时撤离人员; (四)锚索锚杆不起作用,不及时补打; (五)不按规定进行锚固力试验。
3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一) 锚索没有及时跟到窝头;(4.5至5米范围内) (二) 帮锚杆没有及时跟进,超过规程规定的;
(三)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不及时处理; (四)放炮崩倒棚,未修好即进入工作面作业; (五)无安全措施用底皮带运料; (六)危棚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
(七)特殊地段施工,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八)特殊地段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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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采煤、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
1、在规定材料存放区内,遗失或散落下列材料或杂物,按以下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一)一块浮矸、炭块(直径超过50mm)或一个木楔罚5元; (二)一根刹杆罚10元;
(三)一根半圆木或一卷(片)金属网罚30元; (四)一根圆木或一卷(片)金属网罚30元;
(五)一根工字钢、道轨、槽钢、型钢、锚杆、托梁等支护材料罚50元;
(六)其它零星材料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200元: (一)巷道内有一处图牌板、材料牌不全或牌物不符; (二)大巷、采区上下山及硐室变电所等处照明,每发现一盏灯不亮;
(三)责任区域内,每发现一块标志牌、图牌板悬挂不整齐或版面污脏模糊不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100—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材料、设备、配件等一处码放不符合文明生产有关规定; (二)存放区内有一种材料、设备没有集中分类堆放; (三)巷道内有一处杂物。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执行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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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副井通道、等候室地面或墙壁不干净,罚责任单位200元;
(二)安全出口不畅通的一次处罚1000-2000元;
(三)、管理不善造成巷道内有一处积水(长5米、深0.2米),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5、由于辅助运输不到位或运错材料影响其他队组文明生产,一次处罚机运队300元。
6、在责任区内发生图牌板丢失或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原价处罚。
第七节 综采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技改后)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支架30m内直线偏差超过±50mm(超前支架不计); (二)大溜30m内直线偏差超过±50mm; (三)支架与邻架高低错差超过顶梁侧护板2/3; (四)支架小梁不接顶;
(五)支架架间喷雾管路漏水;(成线)
(六)除巷道变形原因外,单体柱直线偏差超过±50mm; (七)超前支护棚梁不接顶或棚梁变形未处理; (八)铰接梁连接销未打倒位;
(九)除巷道变形原因外,铰接梁未与邻架铰接。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多次出现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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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罚:
(一)分层面连续三组支架上留顶煤; (二)支架自落(包括顶梁和小梁); (三)剁架;
(四)泵站及支架液压系统漏液(成线);
(五)泵站压力不达规定(以低于规定1mpa为一个考核单位); (六)端头(尾)架、排头(尾)架倾斜;(以1m垂线下端偏差100mm为考核单位)
(七)端头(尾)外帮煤墙逼帮效果不符合规程要求; (八)超前支护不按规程要求;
(九)超前支护棚出现一根不完好单体柱且未及时更换; (十)回采过程中,两巷支护大板棚不按规程回收;
(十一)采高与规定值相差100mm(每10组支架为一个测点); (十二)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端头(尾)安全出口宽度、高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端头(尾)架、排头(尾)架与普通架间隙超过300mm,未采取顶板管理措施的;
(三)锚网支护巷道发生坠包、破网导致漏煤(冒顶)未及时处理。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一)支架“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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