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内科住院综合大楼工程(建筑智能化)招标文件 工程单位的配合,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分包人必须接受,如措施不力,作违约处理,发包人可自行终止合同。
分包人应严格依法经营,严禁将工程转包。发现私自转包或挂靠经营现象,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分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八.其 他
49.政府性投资项目约定
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约定: 50.保密要求
双方有关保密: 51.合同份数
51.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八 份,其中发包人 四 份,分包人 四 份。 53.补充条款
53.1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包括:
(1)作为总包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影响而增加的现场经费; (2)各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的管理与协调; (3)各分包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
(4)向分包人提供工地内已有的机械设备、储存仓库、辅助设施及临时设施等,并在如装卸、起吊、安排场地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5)承包人须做好安排,以使其他分包人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及场地,并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6)负责对已完工的分包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适当的防火、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等措施;
(7)向分包人准确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基准等技术资料;
(8)在承包人所施工的设计图纸以外,如因分包人专业需要在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特殊处理或有因专业需要结构进行处理,总包人对此必须全面进行配合和服务;
(9)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除上述配合管理内容以外,必须提供取费费率中总包配合、管理费描述的其他配合服务内容。
(10)消防喷淋、烟感器、开关插座面板、灯具、水龙头、洁具、空调末端设备等需在建筑智能化施工过程中穿插施工,由此造成费用增加、施工间隙延长、工序配套费增加等结果均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费用。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刁难各专业人员的施工。若无正当理由,分包人导致以上各专业队伍延期进场的,每延期一天、刁难一次,发包人可凭现场监理意见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罚款5000元,专业队伍进场日期以监理方签发的书面通知为准(至少在各专业队伍进场前十五天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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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内科住院综合大楼工程(建筑智能化)招标文件 53.2本工程相关的材料检测送试、工程验收检测等费用均已考虑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相关手续由分包人办理。上述工序所需时间亦包含在工期内。
53.3本工程相关的材料、再分包单位必须经发包人、现场监理审核确认,否则不得进场施工,如果分包人强行施工,相关分项全部视作不合格。如果分包人反应发包人选定的设备材料采购有困难,发包人有义务协助解决,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的协助,否则,视分包人违约。
53.4分包人不得因施工场地、材料堆场、政策性调整、周边居民关系、夜间施工等因素向发包人要求追加费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含:防尘、防噪、防光污染措施费,办理噪音排放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费用)、临时设施费(含人行道临时占用费等)、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管实际情况如何,都不予调整。
53.5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增减图纸工程量,分包人不得由此向发包人要求追加任何额外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阻碍增减。由于总承包工程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进展项目有交错等原因,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合同价作相应调整。
53.6按浙江省规定应由分包人支付的工程结算审计酬金,可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53.7双方同意,若对本工程质量有争议,则由发包人指定的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造成质量瑕疵的责任方承担。
53.8分包人及其人员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所知悉的发包人商业秘密,应予严格保密。 53.9本项目设置质量奖,如获得钱江杯,发包人奖励15万元给分包人。 53.10发包人委托分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事宜,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应办妥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如果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办妥施工许可证并如期开工,按5000元/天标准处罚,从履约担保或工程款中扣除。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专用条款37.2(2)款约定),发包人可考虑没收履约担保,终止合同。分包人应退还已付合同款,并赔偿发包人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53.1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联系单,必须经发包人法人代表签字后才能生效。 53.12如发生本招标文件条款未涉及的总分包之间的费用,由分包人与总包方自行协商解决。 53.13监理人在处理以下事项时必须经发包人审查同意、书面签认后,方可将确认结果回复予分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签认的答复无效:
(1)工程计量;
(2)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确认和支付; (3)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 (4)竣工结算;
(5)工期确认(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确认); (6)索赔处理。
53.14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承包人”改为“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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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内科住院综合大楼工程(建筑智能化)招标文件 附件1:
分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 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1
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内科住院综合大楼工程(建筑智能化)招标文件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单型号 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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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内科住院综合大楼工程(建筑智能化)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发包人分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位或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给排水管道、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4、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建筑智能化工程为3年 三.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分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分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价款的 10 %计取。
本工程双方约定分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
(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人民币)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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