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党组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七)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在局内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八)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或由会议指定的局领导、科室(单位)分头落实和组织实施。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对党组会议决策部署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相关情况,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分工落实和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人在执行中如发现党组决策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但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按原决定执行。
(九)对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通过电话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在局纪检组监督下临机处臵,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前,由局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党组成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会前要互相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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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缺席会议的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委托参会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会议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针对会议剖析查找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民主生活会后,要组织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民主测评。
(五)民主生活会后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机关党委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学习中心组会议由局副县以上干部、局属各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单位副职、综合科室负责人参加。根据学习需要,可扩大参加学习范围。
(二)党组书记任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机关党委负责中心组学习具体筹备组织工作,确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并建立中心组学习专卷归档。
(三)党组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五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十六条 党组及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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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党组及成员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同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党组应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和文件,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党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切实研究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党组成员全年下基层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每年至少牵头1项重点调研课题。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党组及成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深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抓好机关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要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组每年至少组织3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教育,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每年组织开展1次廉政谈话。局管干部中新提拔使用、交流轮岗和晋升非领导职务人员,应在任职和交流前由党组确定专人开展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二十一条 党组应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全市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系统政风行风持续好转,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党组适时听取关于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各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和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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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主动接受市委及市委有关工作部门的年度履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组成员落实本《规则》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市委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法规政策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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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议事内容目录清单
序类号 别 1 议事内容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2 重 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3 大 决问题。 4 策 研究决定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事5 项 研究决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要行政工作决策事项。 6 7 8 9 研究决定全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研究审定以党组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研究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工作报告。 重 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局机关、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内设机构负责要 人(含副县级机构副职)的任免及轮岗交流事项。 干 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局机关、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内设机构负责10 部 任人(含副县级机构副职)的考核、奖惩事项。 11 免 研究表决向市委推荐干部人选。 事12 项 研究并决定局机关、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后备干部推荐事项。 重 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事项。 大 项14 按相关规定,研究并决定本局国有资产、资源处臵事宜。 目 安15 按相关规定,研究并决定大宗办公设施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臵等事项。 排 13 16 大 研究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事宜。 额 17 资 研究并决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事宜。 金 18 使 研究并决定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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