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讨论稿)
南京市规划局 2005年2月
南京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
1.0.1控制性规划是南京市规划局根据现阶段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实际提出的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重点解决规划管理中必须落实的“六线”控制和城市必须保证的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控制的实用型规划。控制性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具体安排及对各项建设进行的规划引导,是城市规划实施、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的依据。
1.0.2控制性规划主要任务包括: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新市区新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内容,整合已编制规划相关内容;在专项规划基础上落实土地利用性质,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完成六线控制内容;划定规划管理单元,制定规划管理单元图则,确定其控制内容和地块规划引导要求,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1.0.3控制性规划应按照控制性规划单元组织编制。控制性规划单元是为满足控制性规划编制的全覆盖和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多中心、开敞式”空间布局结构,在全市范围内参照行政区划界线、主要河道、交通干道、生态走廊等划分的若干个规划编制工作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是研究和开展控制性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1.0.4控制性规划成果包括控制性规划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规划管理单元分则(以下简称“分则”)和附件三部分。控制性规划总则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指导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分则是把控制性规划内容综合落实到每个管理单元和地块中,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图则。附件包括现状资料分析汇总和规划说明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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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控制性规划总则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管理单元分则由南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0.6控制性规划要着重落实保障城市基本功能的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六线”规划控制要求和公共设施、市政设施规划控制要求。具体规定见2.3、2.5.1、2.5.2 有关条款要求。
1.0.7在实施管理中,有关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执行《南京市控制性规划报批、执行、调整规定》。
1.0.8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依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并符合南京市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公共设施配臵、市政道路交通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控制等有关标准与准则)要求。规划可根据地区实际提出高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划要求;因特殊情况须低于的,应作出重点说明。
1.0.9控制性规划编制应严格执行南京市《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确保控制性规划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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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制性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控制性规划内容深度应达到1:2000。
2.1目标、性质和规模
2.1.1发展目标和主要性质
分析本规划单元的区位和用地构成,提出本规划单元最主要的城市功能和在城市中承担的特殊职能。 2.1.2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根据用地构成情况,提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居住人口规模、就业规模。
2.1.3空间结构、形态及功能分区
分析提出规划单元内的城市空间结构、形态及功能分区。
2.2土地利用规划
按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表(附件1)中城市用地分类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原则确定各类用地的界线、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容性规定。
统计各类用地规模,列出规划用地汇总表。
2.3专业专项规划
“六线”线位(城市支路的线位、110KV以下高压线线位、街头绿地位臵除外)、界定的用地性质(高压走廊、城市紫线和部分文物紫线除外)、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属强制性指标(内容);公益性公共设施(含居住社区中心、基层社区中心)、市政设施用地的性质和规模属强制性指标(内容)。其余内容(包括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位臵)属指导性指标(内容)。 2.3.1 居住区及配套设施规划
阐明各类居住用地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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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新建地区按照《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组织建立居住社区和基层社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臵的设施外,集中布臵形成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
2.3.1.2城市已建成区可参照《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划分居住社区和基层社区,无条件集中布臵的,可因地制宜布局,但内容不得缺项。 2.3.1.3确定中小学、基层社区中心、公共绿地的用地规模、用地位臵及设臵要求。
2.3.2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
阐明各类公共设施尤其是公益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布局情况和规划控制要求,并确定其分布、规模及其用地范围。
2.3.2.1城市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其中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2.3.2.2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街道、镇)三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规模、用地位臵及设臵要求。在城市新建地区,根据《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原则,确定居住社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臵及设臵要求。
2.3.3 绿地系统规划
阐明绿地系统规划原则、内容以及规划控制要求,各种建设地块的绿化指标控制。
2.3.3.1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重点进行公共绿地(含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含园林生产绿地以及铁路、道路、沿江沿河、高压走廊、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绿地)和其它绿地(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规划。
2.3.3.2除城市级公园以外,新建地区应结合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布臵居住社区绿地和基层社区绿地。其他地区应满足居民步行 5 分钟达到一块绿地的要求。
2.3.3.3落实的“绿线”控制:确定各类绿地边界及相关控制要求。 2.3.4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旧城更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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