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依据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委托运行维护的输变电设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汇报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委托单位。
(三) 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进行界定,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评估、核定,及时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负责设备缺陷的闭环管理。
(四) 根据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省公司职能部门申请验收。
(五) 协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六)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省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工区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行动排查本工区所管理的作业场所、所运行维护的电网、设备及设施、所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缺失进行排查,实施预评估。
(二) 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属本工区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实施闭环管理;对需上级部门协调和相关工区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汇报。
(三) 根据本单位安排,负责事故隐患和缺陷的控制、监测、治理等相关工作,包括编制、实施一般事故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方案,实施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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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了解、掌握本工区所管理的事故隐患的治理进度,及时消号。
第十九条 各单位将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级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单位、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电网设备评估;各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条 工区对于本工区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和界定,对属本工区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设备缺陷,纳入缺陷管理流程,立即安排治理并消除,实施闭环管理;对需上级部门协调和相关工区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分别填写缺陷汇报表和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 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对工区上报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界定评估,如属设备缺陷即纳入缺陷管理流程;如属一般事故隐患即纳入本单位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安排治理(控制),实施闭环管理。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填写好“评估”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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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意见的1份)送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属重大事故隐患,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名后,应按照专业分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24小时内)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由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上级检查发现和核定的)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审定、汇总“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按照十一类和重大、一般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编制下发事故隐患治理计划。
第二十四条 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对于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定意见,并将核定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1份)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330千伏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以及普遍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缺失进行排查、评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并将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1份)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对于委托管理的输变电设备出现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委托协议,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委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1份)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季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核定、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整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编制下发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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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各单位负责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各单位编制,省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单位和负责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省公司、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一周内完成编制、审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后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均要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未能按治理计划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分级负责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重新依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经过治理后,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交各单位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各单位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省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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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三日内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各单位、工区对所负责的、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同时汇报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省公司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各单位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积极督促整改。
第五章 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和报送
第三十五条 省公司、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公司、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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