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花犯行贿罪一案的 二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检察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陈振花家属的委托,并在会见时征得上诉人陈振花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上诉人陈振花犯行贿罪一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后的辩护律师,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赋予的辩护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本案一审的庭审记录和判决认定的证据情况以及二审法庭今天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在认真听取检察员发表的各个出庭意见以及上诉人陈振花个人的陈述和自我辩护意见以后,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振花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依法不能成立,尤其是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振花行贿赵雷武100万元的证据不仅不足,本案的侦查人员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滥用侦查权的问题,现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背景之辩
一、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陈振花存在“抢建、改建、违建”虾塘的行为认定上诉人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错误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本案涉及的海棠湾镇政府发布的各项公告,本质上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
本案涉及的海棠湾镇政府发布的各项公告不是针对陈振花一个人发的,它本质上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不会对任何具体的公民或者单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不用任何级别的政府重申,任何违章建筑依法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本案上诉人陈振花在海棠湾的管辖范围内没有任何在建的、改建的、抢建的违章建筑,依法也不受海棠湾镇政府发布的公告的制约。
因此,本案以上诉人陈振花有违反海棠湾镇政府发布的公告来设定陈振花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不对的,没有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
2、本案涉及的海棠湾镇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本身的内容的合法性尚存有疑问
拆迁补偿工作中,当地的主管政府依法发布一系列的政府公告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但公告的内容,首先不应该是命令性的,而只能是商量性的,中央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对此规定是明确的:“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3、上诉人陈振花也没有什么行为是违反一审判决书引用的海棠湾镇政府相关的公告的
即便本案涉及的海棠湾镇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本身的合法性尚存有疑问,也没有发现本案陈振花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哪些地上附着物的形成有哪些是违反公告的哪一条内容的?也没有发现海棠湾镇政府根据公告的哪一条内容,对陈振花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哪些地上附着物的形成的行为进行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过其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当然,卷宗中有材料反映,陈振花的第三口大塘改建过程中遭到过海棠湾镇政府的阻止,但卷宗中的材料也同样证实,该口改建的第三口大塘,海棠湾镇政府是没有给予陈振花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这是否准确,也同样与本案无关。
4、在陈振花同意拆迁单位拆迁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前,陈振花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只要不干违法的事情,都是其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
按照中央政府的文件精神:“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此,本案的海棠湾镇政府在与陈振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陈振花拿到拆迁补偿款以前,任何人是不能强拆陈振花的合法财产、强征陈振花合法使用的土地的。此时的陈振花在自己合法使用的土地上,怎么建都是她自己的事情,都是陈振花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表现。
因此,不能以一个不是刑法学概念的“抢建、改建、违建”的词语来作为陈振花犯行贿罪的前提。
5、本案上诉人陈振花获得拆迁补偿款的多与少?都是海棠湾镇政府与陈振花的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的行贿犯罪没有关联。
“抢建、改建、违建”不仅不是一个刑法学概念,更不是刑法所要追究的犯罪行为,本案上诉人陈振花是否存在“抢建、改建、违建”行为,充其量也只是海棠湾政府与陈振花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者是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行贿的刑事犯罪一点关系也没有,即使陈振花有可能存在什么“抢建、改建、违建”,以及在此基础上多获得一些拆迁补偿款,也只能是利益的相对方即海棠湾镇政府通过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的途径,依法让陈振花退回多获得的补偿款。
本案的海棠湾镇政府是依法按政府的组织程序和财务会计规则发放陈振花的拆迁补偿款的,海棠湾镇政府就没有对陈振花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提出过异议,在利益相对方海棠湾镇政府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本案的侦查机关介入本案,以陈振花存在什么“抢建、改建、违建”的事实认定陈振花多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需要再次顺带说明的是,一审公诉人曾经退侦,要求本案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诉人陈振花涉嫌犯诈骗罪的所谓漏罪,是违反我国刑诉法的公检法三机关基本的管辖职能的,幸好本
案的侦查机关动用上级人民检察院来纠正本案一审公诉人滥用公诉权力的行为,一审公诉机关的这次退侦行为,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对此不能行使侦查权。
需要在此特别强调的是,本案的侦查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了一段时间,不仅没有查明上诉人陈振花有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反而查明了上诉人陈振花犯本案行贿赵雷武100万的犯罪事实,纯属是无中生有。上诉人陈振花和证人赵雷武在公安机关公正的调查下,在不同的环境,毫无疑问的讲述了共同的客观事实,即陈振花行贿赵雷武100万元的虚假供述是被相关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结果。
6、本案海棠湾镇政府启动对上诉人陈振花育苗池的第二次评估,是依法行政的表现,陈振花对此获得相应增加的拆迁补偿款,依法属于自己及其股东的合法收入。
拆迁补偿工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因群众不满拆迁单位的强拆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的群众自焚、伤亡等群体性事件,比如最近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发生的群众不满拆迁单位的强拆行为,已经造成了8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引起了中央以及全球媒体的关注。本案海棠湾镇政府在上诉人陈振花等人对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自己决定不了怎么赔,遂请专家依法按程序,对陈振花等人的养殖场室外水泥池进行第二次评估,是依法在全国面前做了一个平息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