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花犯行贿罪一案的 二 审 辩 护 词(5)

2018-11-20 17:42

吃过一次饭的,这是客观事实,二人对此客观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二人一起吃饭的时间应该就是在这个时候。

编造的第二个虚假的法律事实是,在陈振花第二次评估完从银行取到300万的拆迁补偿款现金后,虚构陈振花是从这300万元的现金中提取了100万元送给赵雷武。

卷宗中的客观证据显示,这两个时间不可能是同时的,而本案的侦查机关编造虚假事实的高明之处还在于,硬是让赵雷武和陈振花双方都供认是在陈振花请赵雷武吃饭的时候就送了赵雷武100万元的。

还是套用那句话古话,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侦查机关对自己编造的虚假事实出现了明显的时间、空间严重错误的问题也全然不知,一审法院不顾证人赵雷武公开向海南省委书记反映的真实情况和陈振花天天在看守所内自书冤情的实际情况,对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而强行采纳被非法取证后的陈振花和赵雷武二人的虚假供述来判决认定陈振花行贿赵雷武100万元,实在是让人费解。

送陈为骥1万元,都需要股东林雄的参与和送钱过来,陈振花自己会掏腰包送赵雷武100万元吗?

十一、陈振花行贿赵雷武100万元的行贿款的来源不明、去向也不明

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陈振花行贿赵雷武100万元款项的来源作了两个事实情节的说明,一是说这些行贿款的来源是

陈振花在2010年2月11日从中国光大银行三亚分行取款300万元,二是这些行贿款的来源还是相关股东给予陈振花相应拆迁补偿款的8%的所谓活动经费。

本来,公民是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的,但是在本案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上诉人陈振花行贿赵雷武100万的情况下,陈振花及辩护人不得已只有自己找证据来证实自己无罪。

二审开庭时,上诉人陈振花及其辩护人通过一系列的银行出具的客观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实了陈振花在2010年2月11日从中国光大银行三亚分行取款300万的流向已经有250万左右,加上那些没有证据证明却已经用了的款项,这300万元已经不可能再有100万元可以用在其他的什么地方了。

关于相关股东给予陈振花相应补偿款的8%的所谓活动经费的数字,二审庭审时,上诉人陈振花及其辩护人通过举证,客观证据或者是证人证言都已经证明相应补偿款的8%的所谓活动经费是40万元左右,陈振花找不到100万元的活动经费来送任何人。

本案行贿款100万的去向问题,根据赵雷武一案的判决书,说是赃款100万元交由一个案外人庞耀东保管,这不仅是一个天方夜谭的故事,当干扰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的时候,庞耀东迟早会说出事实的真相的,即便权力还未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按现有的非法证据,也还不能完全证实赵雷武收受的300多万元,哪些是在这100万元里面的,

难道一审法院可以认定这100元万刚好就是陈振花送的100万元吗?一审法院也好像没有这样认定,一审法院没有这样认定的话,那赵雷武把这陈振花送100万放在哪里了呢?没有找到这100万元的流向以前,认定陈振花行贿赵雷武100万元的证据,除了二人被逼的口供,还有什么证据呢?

十二、陈振花向其他人行贿6万元的辩护意见

有关本案上诉人陈振花向其他人行贿6万元的问题,本辩护人同意之前的辩护人宣东对此的辩护意见,需要强调一点的是,陈振花虽然送钱给相关人员是事实,陈振花对此也是认可的,但陈振花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是依法应得的,相关人员收受陈振花的钱是强吃卡要,并没有条件利用职权为陈振花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这6万元的所谓行贿款,陈振花虽然承认送了,也不构成行贿犯罪,是相关人员的不当得利,依法应该返还给予陈振花。

十三、关于侦查人员“拿走”陈振花家属人民币100万元的辩护意见

在本案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振花及其辩护人都不愿提及本案的侦查人员利用本案侦查职权的便利“拿走”陈振花家属100万元的问题。在法庭调查快要结束的时候,二审检察员突然举证说明,本案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向陈振花家属“拿走”的100万元已经转移到了公安机关。

关于这100万元在本案中的性质,二审的审判长已经解释得很清楚并注意到了一个细节,那就是一审公诉机关说是陈振花交的,一审审判机关说是陈振花家属交的。不论是哪里交的,它的确与本案的陈振花行贿犯罪无关,因为行贿犯罪要成立的话,赃款只能是在受贿人手中,怎么本案的侦查人员那么厉害,硬是从行贿人的手中,搞到100万的行贿赃款呢?说明本案的侦查人员和赵作海的那个案件那样,不仅能够逼供犯罪嫌疑人,还能够逼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侦查权力无限扩大。

二审的审判长对此总结的三点意见是正确的,在此基础上,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的行为是明显的,法庭应对此予以充分的注意,侦查机关既然有本事从没有遭到羁押的陈振花家属手中搞到100万的巨款,更能逼迫被羁押的陈振花承认送赵雷武100万的供词。

结语:没有客观证据可以证明陈振花送了赵雷武100万元,这样的故事也不会有人相信,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家属那里“拿走”100万元,不仅没有法律依据,相反是明显的滥用职权,应该受到追究,也没有人相信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自愿交纳这100万元的。

刚刚闭幕不久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刚刚走过的昨天12.04既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又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法治的力量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的速度在我国前行,在此背景下,我国之前的很多疑案、错案判决

正在重新清理和再审中,权力影响法院审判的因素正在逐步得到遏制和消除,本辩护人希望本案的二审人民法院从敬畏法律精神的角度出发,认真考虑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坚决拒绝权力对本案的干扰,对本案上诉人陈振花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

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律 师:邓永声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五、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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