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花犯行贿罪一案的 二 审 辩 护 词(2)

2018-11-20 17:42

上访,达到各方满意的拆迁补偿工作的良好典范,这本身是一个值得推广学习的良好的拆迁补偿工作程序,怎么到了本案的侦查机关那里就成了犯罪了呢?不启动合法的第二次评估程序,还有什么程序可以启动呢?

综上,本案一审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设定一个上诉人陈振花有违反海棠湾政府公告的行为,涉嫌“抢建、改建”作为上诉人陈振花构成行贿罪要件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是非常错误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司法权干扰行政权的典型案例表现。

第二,程序之辩

二、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振花犯行贿罪有罪的各个证据,是在本案的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的侦查程序并使用非法取证的方法取得的,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1、本案的指定管辖没有事实依据

没有下级人民检察院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证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琼检反贪指辖【2012】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侦查卷宗第一卷第1页。

相关法律依据:高检发释字〔1999〕1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整个卷宗中就没有发现本案有管辖不明、管辖权有异议或者因为其他什么原因需要改变管辖的资料,说明本案从立案开始就没有事实依据。

2、本案逮捕上诉人陈振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逮捕本案的上诉人陈振花之前,陈振花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被决定逮捕。

证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琼检二分侦监不捕【2012】1号不予逮捕决定书,侦查卷宗第一卷第9页。

陈振花在不予逮捕被释放以后,侦查机关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也没有申请复议的情况下,本案的审查批捕机关没有再次决定逮捕陈振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证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琼检二分侦监捕【2012】13号逮捕决定书,侦查卷宗第一卷第16页。上诉人陈振花因为涉嫌行贿犯罪被决定逮捕

3、立案前限制陈振花的人身自由进行调查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侦查机关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立案前就对上诉人陈振花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进行调查,以及没有持任何法律手续就从三亚带走陈振花的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相反是违法的。

4、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按照要求全部录音录像。

一审公诉机关赖以支持其起诉上诉人陈振花犯行贿赵雷武100万的有罪的所谓证据,不外乎就是陈振花曾经的有罪供述及证人赵雷武曾经的有罪供述。可是陈振花的供述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该规定第六条规定:“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第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所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高检院的这个规定要求:“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本案中陈振花被立案于2012年4月8日,此时高检院的此规定已生效,然而通过查阅卷宗,陈振花在本案侦查机关的

大部分讯问笔录,均未按照规定实行同步录音。更让人值得怀疑的是,对于行贿赵雷武100万的这个问题,陈振花供述行贿赵雷武100万的时候,侦查机关进行了录音录像,陈振花供述没有行贿赵雷武100万的时候,侦查机关就没有录音录像。

更还要在这里予以说明的是,陈振花供述行贿赵雷武100万人民币的录音录像制作时间都很短,怎么之前不交代行贿赵雷武100万并没有录音录像的时候,笔录的制作时间都比较长,而在陈振花交代行贿赵雷武100万并启动录音录像设备的时候,笔录的制作时间反而比较短呢?陈振花反映的,是照着之前的有罪供述进行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的陈述是值得采信的,陈振花还反映侦查机关打时不录,录时不打的陈述也应该是真实的。

可以这样认为,侦查机关在讯问陈振花的每一次笔录中,均未严格按照前述规定,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对陈振花的每一次供述,均不符合法定程序,当陈振花否定曾经行贿赵雷武100万人民币的供述,并称是在威胁等手段下形成的,陈振花的曾经行贿赵雷武100万人民币的供述也就不具真实性、合法性,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至于证人赵雷武曾经供述的受贿陈振花100万的有罪供词,赵雷武在很多场合已经声明过,没有受贿陈振花100万元这回事,之前在侦查机关曾经交代的受贿陈振花100万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结果,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本案的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的行为非常明显

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侦查本案的过程中,违法认定群众有什么抢建行为而强行大量收取群众巨额现金的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相反是明显的滥用侦查权。没有法律授权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大量索取或收取老百姓巨额现金的行为,绝对是违法的,迟早会引起中央领导以及媒体关注的,如何定性本案侦查人员的这些行为,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陈振花的行贿犯罪的关系不大,如果一定要说有一点关系的话,那就是侦查权在本案中几乎没有收到任何的监督和制约。

三、 本案的公诉机关没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反而丧失了法律赋予的审查起诉的职能。

1、公诉人接到上诉人陈振花反映的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材料后,不仅不对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反而将上诉人陈振花反映的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材料转到侦查人员手中,违反了公诉部门本身应具备的审查起诉的基本职能,也使本案的公诉机关丧失了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能。

2、本案的公诉机关违背刑事诉讼法基本侦查管辖的规定,在审查起诉的时候,以陈振花涉嫌犯不属于本案侦查机关管辖的诈骗罪为由,退回到本案的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陈振花涉嫌诈骗罪的漏罪,明显滥用了公诉权。

3、本案一审公诉人没有在一审法庭上做到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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