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4)

2018-11-20 18:04

天长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 --文 本

第四章 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29条 市域生态网络规划

根据市域不同地区生态环境特点,划分不同的生态功能区,确定各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的重点。构建“三核、八廊、多点”的生态网络格局。

三核——高邮湖湿地生态核心、金牛湖—冶山—横山生态核心、红草湖湿地生态核心;

八廊——女山湖—长江湿地区域生态廊道、洪泽湖-高邮湖-长江区域生态廊道、新白塔河生态廊道、川桥河—老白塔河生态廊道、铜龙河生态廊道、杨村河生态廊道、秦栏河生态廊道、高邮湖—金牛湖生态廊道;

多点——胭脂湖、釜山水库、洋湖、上泊湖农田林网、釜山、龙通、龙岗等生态节点。

第30条 市域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 (一)高效生态农业功能区

为市域内生态农业设施用地,包括农田、园地、林地等,面积约为1201平方公里,占全市域面积的68.6%。

大力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扩大农业种植规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形成一批高效生态农业基地。

推进标准化农田建设,对化肥污染和农药污染进行控制,对河道水系的生态进行恢复,加强圩区堤坝建设,减少洪涝灾害发生。

(二)高邮湖湿地保护功能区

为高邮湖、沂湖及洋湖周边,包括湖岸、荡滩和湿地,总面积达170平方公里,占全市域面积的9.7%。

坚持保护优态原则,对湖区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行为。禁止一切围垦或侵占湖滩湿地的行为;严格控制水产围网养殖面积,并实行轮养轮休实施季节性封湖禁捕;禁止向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污水;加强沿湖大堤生态林建设;保护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确保高邮湖湿地旅游开发与保护相协调,避免过度开发造成高邮湖湿地的严重破坏。

切实保护和恢复好高邮湖湿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种群,一是通过湿地浅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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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生植被和水生植被的生态恢复和重建,增强系统对入湖污染物的自我净化能力;二是通过浅滩植被保护区的设立,保护湿地野生资源;三是通过高邮湖大堤生态林带的建设,提升高邮湖生态景观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

为市域内的水系廊道和大型基础设施廊道等,包括龙岗文化旅游区、白塔河生态廊道、川桥河生态廊道、秦栏河生态廊道、铜龙河生态廊道、高速公路及铁路廊道、金牛湖风景区、横山园艺场、胭脂湖等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用地面积约为195平方公里,占全市域面积的11.1%。

合理确定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容量,避免出现过度开发,对现有的生态环境造成大的破坏。

重点加强对高邮湖、金牛湖、釜山水库、时湾水库等水源保护地的保护,严格按着国家标准规范设立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重点打造金牛湖风情小镇,以生态农业、高端度假、休闲养生、特色旅游及创意产业为主导功能。控制金牛湖污染项目的建设,有污染危险或者潜在危险的项目不得进入湖中。金牛湖周围设置绿化隔离带,周围农业不得采用剧毒农药,采用低毒高效易分解的农药,推广生物防治等生态措施。

(四)城乡综合建设功能区

为市域内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等,用地面积约为185平方公里,占全市域面积的10.6%。

秉持绿色、生态、低碳的理念,加强生态建设,美化城市环境。城镇重点关注公园绿地、主干道两侧绿化、城市绿廊及城市绿道的建设,推广绿色建筑、清洁能源和绿色交通;乡村积极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重点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和美化村庄环境,打造“绿色村庄”。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并根据水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生产力布局优化。积极发展生态工业,创建生态产业园区。

第31条 市域环境污染物防治规划 (一)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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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实施内河截污与引水综合整治工程;加强城区河道清淤力度。

在建设完善规划污水管网的同时,加强已有污水管道系统维护,结合老城改造,深化合流管道系统改造,增加污水收集率。

(二)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优化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于城区内的燃煤锅炉,需配套脱硫除尘设施,并逐步淘汰;新建区禁止燃煤,推广使用电、液化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市域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

合理定位城市各区域功能,并以此为依据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行大气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

(三)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严格对交通噪声污染、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控制。

(四)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

对固体废弃物强化源头控制管理,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综合利用效率。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建立完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系统。

第五章 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32条 市域基本农田管制要求

应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要求,严禁乱占滥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要履行严格的审查、审批手续,并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补偿措施,努力保持耕地面积的基本稳定。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除依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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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标准一次性缴纳或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33条 市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管制要求

(一)湖泊、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划分 一级保护区:

范围: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

保护目标:区内水质必须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

保护措施,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向水体排放污水;

(2)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训练、人工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3)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停靠机动船舶。 二级保护区:

范围: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保护目标:区内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保护措施,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3)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4)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二)地下水源保护区管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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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区:

范围: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m范围内的区域。

保护目标:区内水质必须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Ⅱ类标准。

保护措施: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2)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适量标准》Ⅲ类标准。

(4)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5)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6)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7)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8)禁止建设油库。 (9)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

范围: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 保护目标:区内水质必须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Ⅱ类标准。

保护措施: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2)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适量标准》Ⅲ类标准。

(4)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者转运站。 (5)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6)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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