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元以下 ×××
第二十二条 提案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宜采纳实施的,应将提案交由行政部主管据实核对签注理由,委婉通知原建议人。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员委员会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实施于本公司的提案,应由评审委员会召集人会同行政部主管,于提案审定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注明提案建议人的姓名、提案内容及该提案实施后对公司的可能贡献、核定等级、奖金数额及理由,同评审委员会各委员的审议表一并报请经营会议复议后,由总经理核定。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评审委员会各委员对提案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审议结果的公平,行政部主管在提案未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条 提案如由2人以上共同提出,所得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励。 1.各级主管人员对本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出的建议。 2.被指派或聘用为研究工作的人员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
3.由主管指定其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表报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获得改进建议者。
4.同一建议事项,他人已经提出并已获得奖金的。 第5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修 订 记 修订标记 修订处数 修订日期 审批签字 录
十九、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 版本 20××年××月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2章 离职区分
第三条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1.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2.公司员工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3.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于3日前提出。
第四条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原因裁员。 第五条 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纪律者。 第六条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 第3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七条 工作移交
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资料移交给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事物移交
颁布部门: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 执行日期: 1.移交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的物品,交接双方应签字确认。 2.移交公司配置的通信工具。
3.移交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钥匙。 4.移交借阅的资料。
5.移交各类工具(例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工具等)。 第九条 款项移交
1.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公司财务部。 2.将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3.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视为交接完成。 第十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6.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借款、罚金 (2)员工对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准)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准) 2.转移内容 (1)档案关系
(2)社保关系 (3)其他 第4章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当地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修 订 记 修订标记 修订处数 修订日期 审批签字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