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一方面,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行为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劳动工作逐步偏离法制化的轨道。
三、我国多元化法律结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 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劳动制度、工资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 我国劳动立法从总体思路上实现了四个转变:变对各类企业的全面规定为最低保障要求的规定;变劳动关系调整的静态模式为动态模式;变\企业立法\为\社会立法\; 变政府的事前审批为事后仲裁、监察,变单纯的行政管理为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思考题:
1、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2、十九世纪的工厂立法,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劳工立法\有哪些区别?
3、劳动法的产生有哪些原因?为什么只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4、建国以后,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5、\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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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劳动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 明确劳动行政关系的含义和特征,了解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从而认识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概述 一、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具体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只能调整那些能够受人意志支配的具体劳动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与那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狭义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当事人看, 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从内容上看,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但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关系, 必须将其置于广泛的社会联系中来考察。 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第二节 个别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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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劳动关系相对集体劳动关系而言,是指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 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力只是作为一种个体的劳动力而存在。
作为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个别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 集体劳动关系
在我国,集体劳动关系相对个别劳动关系而言,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 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的社会关系。 劳动力已经作为一种集体的劳动力而存在。 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 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第四节 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 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在这里, 劳动力已经作为一种社会劳动力而纳入国家的视野。
劳动行政关系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目标, 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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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关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有的是伴随着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思考题: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什么是劳动关系?它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关系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有何意义?
3、什么是劳动行政关系?它具有哪些特征? 第四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二)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 了解劳动关系在我国变形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从而明确劳动法的边缘关系,正确界定劳动关系。
第一节 劳动关系与行政关系的界定
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公共管理\区别于\私人管理\也区别于企事业的\经营管理\。劳动行政关系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劳动关系着眼于微观利益; 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管理关系, 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 我国劳动力已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 用工形式已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劳动管理已从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调整节方式已从行政调节转向合同调节。 劳动关系已经具有了独立内容,区别于劳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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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经过分解,一类应以劳动关系的方式列入劳动法调整; 另一类则应当以公务员关系列入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 是隶属型的财产关系、人身型的财产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
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
合理的企业行为需要企业中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相互制约而形成自我调节, 自我约束的机制。当着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互重合时,各经济主体的利益特征, 和利益边界处于模糊状态,很难形成调节企业行为的合理的经济利益结构。对于各类经济关系,应当按照其性质,分别归入民法和劳动法去调整。 第三节 变形的劳动关系
劳动制度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劳动关系, 而且是要在旧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 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新、 旧利益机制的冲撞会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从而使劳动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变形。 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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