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教学大纲(4)

2018-11-20 18:29

法、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相互关系, 从而认识劳动法的调整方式在客观法成为主观法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一节 劳动法调整模式概述

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溶合而产生的法律部门, 也决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将纳入一种多层次的调整模式。这一调整模式将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 劳动力是作为社会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 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 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 劳动力是作为集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力是作为个体的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

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 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在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时、休假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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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是劳动者结成团体后, 由团体出面与雇主交涉劳动条件中形成的书面协议。由于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尚留有空间。 如果这一空间单纯以劳动合同来调整的话,由于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个人力量单薄, 不足以与劳动力使用者抗衡。集体合同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合同主体不同、合同内容不同、合同效力不同、合同作用不同。

集体合同与职代会的区别:权利(力)性质不同、涉及的内容不同、 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力度不同。 第四节 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 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 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 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2) 法律保障求职者与招工单位通过相互选择确定合同当事人;(3)求职者与招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形成管理关系;(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 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两者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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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两者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虽也体现了一种\合意\, 但是这种\合意\在这里充其量只能发挥一种触发性作用,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运行。沿着\触发机制\的思路,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解除以及相应的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上。 思考题:

1、什么是劳动法的调整模式?有何特点?

2、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在主观法与客观法之间起怎样的作用? 3、什么是劳动基准法?我国现行的基准法与过去的规定有何不同? 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何区别?

5、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职代会有何区别与联系?

6、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什么区别? 第八章 劳动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和要素, 掌握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了解劳动法律法律事实的含义以及它在劳动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从而认识劳动法作为主观法的特征。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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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为法律关系, 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 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个别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劳动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着眼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整体内容。两者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劳动者的法律资格, 即国家要求劳动者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时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劳动者以劳动力提供者的法律资格。我国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 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年龄条件、文化条件和其它条件。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 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 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 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有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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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义务。法规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 才成为一种可实现的权利。 从劳动法内容到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权利义务从行为模式到实有权利、从抽象到具体、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化。

依据基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而产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有类似行政权力的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 双方都无权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以下进行约定,既便约定,也是无效的; 依据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而产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有类似民事权利的特点,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 一方义务的履行是对方权利的实现,双方均可按自己的自由意志来进行处置, 双方可以在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约定。

劳动者的权利是围绕劳动力的所有权展开的,包括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等。

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围绕劳动力的使用权展开的,主要有招工权、辞退权、用人权、奖惩权、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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