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贸园园区管理制度(2)

2018-11-21 14:55

八、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凡经工商或园区管理部门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有问题车辆的,及时记录在卡,并以记分处理,具体按年度文明经营单位评选办法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园区、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门前环境三包”责任书

为把嘉兴汽车商贸园建设成为规范、文明、有序的专业市场,积极配合创建星级市场活动,各经营单位应切实履行“门前三包”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特此签订“门前环境三包”责任书。

一、包卫生。负责本单位场地内的清洁卫生,保持场地内整洁,制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公共部位不能任意张贴和涂刻,做到垃圾及时倒入垃圾箱内,便于清除。

二、包秩序。严禁在园区内公共通道及公共部位任意堆放、设摊、搭建。维护园区内及道路的卫生、绿化等各类公共设施,保持车辆有序停放。

三、包绿化。保护园区内的绿化,制止攀折花草树木,严禁在绿化中倒茶水、扔烟蒂。 四、经营单位有权在自己场地区域内,按照市场规划、交通安全、卫生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制止违章行为,对无理取闹、扰乱市场秩序者,应及时通报园区管理部或公安机关。 五、“门前环境三包”范围:各经营单位场地内及场地外1米。

六、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园区管理部、经营单位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抓好园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嘉兴市汽车商贸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经营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以下计划生育责任书。

一、甲方必须向乙方积极宣传计生政策,宣传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对乙方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乙方在办理租赁手续时,必须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三、乙方必须做好自我管理计划生育的工作,在办理招工手续时,必须检查外来育龄人员计生证明,及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四、乙方若发现有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做好补救措施工作。 五、乙方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经查出甲方有权报请有关部门对乙方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综合管理制度

为保证汽车商贸园建筑、消防、道路、通讯等设施功能的完备,以及园区的整体形象,给入驻品牌店、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有一个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管理:

1、所有进入园区经营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园区交易秩序。

2、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证照、需证照齐全方可经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3、所有商品需明码标价,注明品名、产地、规格、价格、计量单位,商品应“一物一价”,且停放或摆放整齐。

4、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严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6、发生消费者投诉时,经营单位须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及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理。

7、经营单位须保持正常营业,不得在国家法定假日之外无故停业。

8、各经营单位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到其他经营区域争夺顾客,不得侮辱他人人格及贬低他人商品。

9、经营单位应自觉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二、资产、设施使用管理:

1、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爱护园区的房屋和相应配套设施,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各种配套设施。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园区管理部门,园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修复。经营单位在退租时,园区发现房屋有损坏或设施有损坏缺少的,应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2、经营单位不得在租赁的房屋边、场地上擅自搭建,有特殊需要的必须书面报园区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方可建造。道路、通道等公共部位禁止搭建。

3、经营单位、有关部门租赁的房屋、停车场地、停车位的日常环境保洁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公共部位由园区负责。

4、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缴纳房租金、履约保证金、综合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含公共部位分摊)等。水电费价格按供水、供电部门价格加合理损耗计收。 三、场地及停车管理:

1、经营单位租赁的停车场地、停车位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商品车辆必须停放在租赁的场地内,不得超范围停放,不得停放在道路及消防通道上。

2、园区未出租的房屋、停车场地、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经营单位需临时使用的,应与园区招商部或管理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4、经营单位、有关部门的自备车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严禁停放在道路及消防通道上。单位内工作人员个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单位违规处理。 四、广告管理:

1、园区在汽车交易大厅、摩托车交易区统一制作的广告位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2、经营单位不得在租用的房屋及场地内外擅自设置悬挂、张贴、设置广告。经营单位为突出品牌形象需悬挂、张贴、设置广告的,必须书面报园区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发现擅自悬挂、张贴、设置广告的应无条件拆除,不听劝告的,园区有权强制拆除。 五、治安安全管理:

1、园区内严禁赌博以及其它危害社会治安或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 2、园区内不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如有发生,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营业房内严禁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及各种重要票据过夜,否则后果自负。 4、经营单位必须按园区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下班人员离开前锁好商品车辆的门窗,管好营业房的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5、市场下班后,经营单位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进入汽车大厅、配件仓库、车辆场地。如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事先到园区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律不准进入。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品牌店、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参加园区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学习,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及园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汽车大厅禁止抽烟、使用明火。禁止。 3、营业房内禁止存放汽油,使用明火。 4、禁止在汽车大厅、营业房私接乱拉电线。

5、经营单位、有关部门每天下班后必须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切断电源。 七、安全生产管理:

1、品牌店、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参加园区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并配合上级安全生产部门及园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 3、一般操作工每年安全教育不少于二次。

4、特种行业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如电焊工、电工、叉车工、电梯工等)。 5、单位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园区管理部门,不得隐瞒。

以上制度各品牌店、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自觉遵守执行,如有违反,将根据双方签订的综合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场租赁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人出租房屋、场地等标的物必须经工商核定登记具有合法处置权,具备可供出租的必要条件和使用价值。

二、出租人、承租人必须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签订交付时,出租人应与承租人一起实地察看租赁标的物的状况,包括房屋场地、设施配套等,经确认后,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出具的租赁标的物交付凭证上签字,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交付使用后,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缴付租金,支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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