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毕业论文
4 我国融资租赁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涉及到融资租赁的会计规范主要有三个会计制度、租赁准则以及其他具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中租赁准则是专门针对租赁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其在这些会计规范中占主要地位,以下主要分析一下租赁准则中内容上的缺陷。
4.1 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租赁合并报表的规范不完善
由于集团内公司的亲密关系,内部融资租赁已经蔚然成风。从出租人的角度看, 租赁准则主要适用于租赁公司这一特殊行业,但当母公司有很强的财务实力时, 融资租赁也会成为母公司将集中拥有的资产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的重要手段。因此, 在编合并报表时同样要抵销内部融资租赁业务。而目前相关准则还没有进行规范,这给内部合并抵销带来了困难。因此, 我国租赁准则、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等仍需完善。
4.2 《租赁》准则中对租赁的分类标准在实务中操作性较差
这主要表现在:租赁准则中对租赁的分类标准过于抽象,如准则对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租赁期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公允价值的比例关系分别使用的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等模糊性规定,这较多地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在实务中难以计量。但是, 租赁准则指南中规定的这些比例的参考值又使得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有了规避的依据。即:由于经营租赁无需资本化处理,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所以,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经营租赁的处理方法存在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在进行租赁时,只要通过精心设计租赁合同(如改换付款名目,尽量采用或有租金,使一些付款不被纳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计算中;或者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一个适合需要的折现率,使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物账面价值的90%等等),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改造为经营租赁处理。由以上矛盾可以看出,租赁分类的困惑己不仅仅只是准则在实务运用中的操作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应该引起人们对制定准则所依据的会计基本概念的重新反思的问题[14]。
4.3租赁保证金的账务处理不规范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 为了保证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 出租人往往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保证金数额越多, 租金总额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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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则越大。保证金一般在租赁期时抵交租金, 在计算租金总额时从租赁资产成本中扣除, 从而影响租金总额的多少。在账务上的处理为: 在支付保证金时, 承租人将其记入其他应收款, 出租人将其记入其他应付款; 在抵交租金时再转销。在实务中, 租赁双方往往为了将租赁类型确定为经营租赁, 名义上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大笔的租赁保证金来降低最低租赁付款额。
4.4 现行规定可能使关联方对租赁类型的确认不一致
原则上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同一租赁所划分的类型应当一致,但是如果存在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二方对出租人的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 则可能导致一项租赁在租赁双方归为不同的类型。当租赁双力一存在关联方关系时, 可以由其中一方寻找一家形式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承租人的资产余值提供担保,从而满足条件,使出租人确认为融资租赁而其承租人确认为经营租赁。这样,首先,双方都未将该项资产入账,虚减了整个集团的资产,无法真实的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其次,双方都不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整个租赁期内,双方均虚增了利润,无法真实的反映各公司的经营成果。再次,由于上述两点的共同影响,租赁双方的两个十分重要财务指标每股净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都被人为地提高了,从而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造成误导。所以,如果关联双方确定租赁类型不一致,容易为上市公司所利用, 成为其盈余管理的工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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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善融资租赁会计的建议
5.1 完善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租赁的合并报表编制
融资租赁中, 出租方将租赁资产转为债权, 租赁资产的折旧改由承租方计提。承租方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确认为一项资产, 同时将所承担的偿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双方分别按租赁准则中融资租赁的要求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利息收入)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费用)。但若从集团整体的角度来看, 这属于内部交易, 应予以抵销。在编制合并报表时, 租期内每年应编制下面的分录以抵消集团内部因融资租赁业务引起的应收、应付租赁款余额, 未实现的利息收入和应付利息的余额, 以及各自实现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对报表的影响。
借: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 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 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 其他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贷: 财务费用
由于集团内部的这种租赁资产在租入前后均需计提折旧, 发生保险费、维护费等正常支出, 所以不存在调整问题, 同样因为租赁资产不论是否租赁,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均列为固定资产所以也不存在调整,除非单独列示。以后年份的抵销分录除了金额不同外, 与上述相同。
5.2 完善租赁分类的量化与细化标准
在不改变现行会计准则框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将租赁分类的量化标准与细化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相结合。如,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 若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发生时, 也可确认为融资租赁: ( 1 )如果承租人撤销租赁, 则撤销所导致的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 )资产余值公允价值波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归承租人(3)承租人能以大大低于市场租价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16]。
5.3 完善租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为了避免上述弊端, 如果租赁保证金不抵交租金, 而是在租赁期满返还, 则可以按照原来的会计处理; 但若租赁保证金抵交租金, 则其就具有了租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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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计算租金总额时, 就应该将抵交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全额调回, 计入租金总额。
5.4 确定关联方之间租赁类型应一致
在关联方之间存在租赁业务时, 双方确定的租赁类型必须一致。由于承租人在租赁活动中居于主动地位,当关联方之间存在租赁业务时, 租赁类型应当按承租人的判断标准确定, 使双方确定的租赁类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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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融资租赁在美国首先出现,随后逐渐传入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当前,融资租赁己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伴随着世界金融创新潮流而获得了巨大发展。而且,融资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己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些都是与各国政府的扶持政策分不开的。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融资租赁会计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有宏观政策方面的,也有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本文从发展融资租赁业的重要性入手,结合我国融资租赁会计的现状,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对策。诚然,融资租赁会计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如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税收筹划、实践探讨,以及法律方面的研究。与此同时,加紧对融资租赁会计的研究也不可懈怠。
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由于收集数据困难,有些数据不能完全反映现实和当前的情况。另外,山于本人的研究能力有限,对有些细节研究不够深入或存在欠妥之处,希望得到评阅人和读者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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