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分为四级:A级(不燃材料及制品)、B1级(难燃材料及制品)、B2级(可燃材料及制品)和B3级(易燃材料及制品)。
11、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判断的主要参数: A、材料
B、燃烧滴落物/微粒 C、临界热辐射通量
D、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
E、THR 600s (试验开始后600s内热释放总量)
12、平板状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分为A1、A2、B、C、D、E、F七级,其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对应关系为:A1、A2对应A级,B、C级对应B1级,D、E级对应B2级,F级对应B3级。
13、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料等级、烟气毒害等级。
14、按照规定需要显示附加信息时,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标识为:GB 8624 X (X-X,X,X)。例如:GB 8624 B1(B-s1,d0,t1),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B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
15、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构件的耐火极限两部分。
16、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
17、什么叫耐火极限?
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18、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A、材料本身的属性 B、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C、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D、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E、材料的老化性能
F、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19、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结构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共分为一、二、三、四级。
20、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根据情况调整后确定的。
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楼板:一级(不燃,1.5h),二级(不燃,1h),三级(不燃,0.75h),四级(难燃,0.5h)。 防火墙:一至四级均为(不燃,3h)。
柱:一级(不燃,3h),二级(不燃,2.5h),三级(不燃,2h),四级(难燃,0.5h)。 吊顶:一级(不燃,0.25h),二级(难燃,0.25h),三级(难燃,0.15h),四级(可燃)。 承重墙:要求与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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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22、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厂房或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烧材料的民用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24、地下或半地下室民用建筑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26、裙房: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7、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户。
28、高架仓库:指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9、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三分之一,且不大于二分之一者。
30、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二分之一者。
3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使用或者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米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米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4、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5、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有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3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h。
3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38、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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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的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暴的要求。
3、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应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4、乙炔站等遇水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5、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6、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
8、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9、防火间距:是一栋建筑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10、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
11、一、二级耐火等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非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队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是6米,7米和9米。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级,三级,四级非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9米,11米和1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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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防火间距确定的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13、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14、厂房的防火间距:
A、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与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5米,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米,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为25米。
B、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C、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
D、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甲、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E、总容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米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F、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等开口部位面积不大于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国家标准减少25%。
G、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于小于5米。 H、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I、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现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4A、甲类厂房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2米,14米,16米和13米。
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和13米。
丙、丁、戊类厂房与相邻的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的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丙、丁、戊类厂房与相邻的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的,其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
15、仓库的防火间距:
A、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B、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为20米。,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米。 C、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D、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但丙类不应小于6米;丁、戊类不应小于4米。 E、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国家标准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F、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G、仓库围墙与仓库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米。
15A、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三级,四级和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和13米。
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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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戊类仓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开口部位、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的,其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
16、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A、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屋面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B、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C、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D、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品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
E、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符合规定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F、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现有民用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G、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米。
17、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1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A、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布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B、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C、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面规定:
a、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和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锅炉距安全出口距离大于6米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为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b、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不燃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米的窗槛墙。
c、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件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不燃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d、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锅炉房分隔,当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e、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隔开。
f、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中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措施。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g、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h、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i、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19、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A、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B、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件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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