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 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五. 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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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时限详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4.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 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至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5. 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6.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数量和单价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7. 甲方指定分包供应商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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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技术性较强或相对独立的特殊专业可能分包给具有相应质资的专业企业施工。应注意施工接口部分的工程量划分,总包单位应向专业分包单位进行交接验收,防止重复计量和支付。加强专业分包队伍的工程造价控制,例如电力、自来水、排污、消防、燃气等行业,由于其垄断地位可能对工程造价控制带来负面影响,尽量应采用固定总价闭口合同形式,避免采取预算加签证等开口合同形式,规避垄断影响力可能带来的工程造价上升的风险。
第六节 变更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目前建设各方对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越来越重视。一方面因为以往对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对建设项目前期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也确实说明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不容忽视。众所周知项目有 75% 以上的资源都是消耗在施工阶段, 加强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实施后,我国对于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确定的方法有所改变。无论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都应该主动、积极地加强施工阶段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对于承包人而言,主要是控制施工成本,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选择好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于发包人而言,主要是通过合同管理达到控制结算价款的目的,防止“结算价超中标价”,保障和提高投资效益。在目前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和普及的市场情况下,施工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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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对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重点要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控制;二是工程索赔管理。
一. 工程变更概述
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程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照变更起因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类。
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如发包人修改设计、增减工程、要求提前竣工等。
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如某些设计不易进行施工。 3. 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变更。
工程变更不仅会直接导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变化,工程项目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变化,还可能会对措施项目产生影响。按照变更原因的不同,对因此导致的工程造价和工程工期责任的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二. 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控制 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在工程实践中最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一般原则是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造价,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合同对工程造价调整的约定一般是 :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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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实际上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控制远不止如此。首先,工程变更必须选择变更方案,进行设计变更。不论是发包人自己提出变更方案、确定变更设计,还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都应该 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不同的变更方案,变更后功能相当,但其工程造价则存在差异。
其次,工程变更不仅会导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的变化,也可能会影响施工措施发生变化。在该种情况下,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但是调整的依据是投标的措施与变更后拟采用的措施的差异。实质上,完成变更工程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所需的措施费用会存在较大差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应认真进行比选,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进行施工,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 一是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变更,例如未按照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导致发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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