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7)

1970-01-01 08:00

其他承包人不能按期进场施工,需要进行变更;二是为了方便承包人施工的原则进行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也会影响工程造价。例如承包人提出替换材料的变更建议。承包人应加强成本控制,多比较,选择更有利的施工措施,减少亏损甚至转亏为赢。

3. 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变更

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变更,其责任的分担形式较为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无论是从发包人控制工程造价的角度,还是承包人控制施工成本的角度都应该进行变更方案的比选,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法。

4.工程变更造价等的控制 (1) 对设计变更的控制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无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在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包括工程变更条款。

由于建安工程一般采用总价包干加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对设计变更的控制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第一,严格界定设计变更的范畴。有的工程招标的设计施工图深度达不到施工要求,施工阶段须对招标图进一步设计细化而形成修改施工图,对于修改施工图与招标图存在的内容和数量上的差异,应进行两套数据找差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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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同价,确定设计变更相对应的基础和范畴。第二,审核施工方是否对招标图设计不明确处有意采取少算、漏算工程量来降低报价,待结算时作为设计变更增加计入结算。第三,对比竣工图与施工图核对招标范围内工程的完成情况,重点计算因设计变更减少或取消部分,以防施工方只计算设计变更增加部分而不计算设计变更减少部分。

(2)对工程主要材料的控制

建筑工程中材料费用占工程费用的 60%~70%,因此应将主要材料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第一,核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是否与原招标要求相符;第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是否执行甲方批价或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第三,控制甲供材或甲控材数量是否符合消耗量定额规定。

(3)对政策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控制

首先,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的约定,判断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政策文件的变化是否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有些施工合同中已明确施工期内,遇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政策文件变化不调整合同价款。其次,审查国家、省、市和有关部 门政策文件的时效性,政策文件都有着开始执行和废止执行时间,如在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政策文件的变化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期限内,应根据该期限内实际完成施工进度划分,按当期工程量计算。

第七节 工程索赔

一. 工程索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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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抵扣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就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类。

1. 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失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 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蒙受较大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3. 承包人应当获得的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发包人(含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确认或发包人应给予的支付,而提出的索赔。

二. 工程索赔的分类 1. 按索赔的原因分类

按照索赔产生的原因划分,工程索赔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当事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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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且不可克服的情况,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指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发包人并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质断层。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 合同变更等。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5) 工程师指令和其他第三方原因。

2.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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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索赔目的不同,工程索赔可分为以下三类。 (1) 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 工期和费用索赔

有些索赔事件,不仅会使承包人增加开支,而且会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顺延合同工期,并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

工程实践中,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往往相伴而生,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也可以相互转换。

三. 工程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赋予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索赔权利能否实现,也就是说索赔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工程实际的施工情况,而且与合同双方的索赔管理密切相关。索赔管理工作做得好,不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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