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安规(3)

2018-11-21 23:09

表4.4半灯具试验 灯座 灯具

最大质量.kg

最大弯矩N。m E14 和 B15

E27 和 B22 1.8 2.0 0.9 1.8

注:这些数值低于灯座正规试验所提供的安全余量。 合格性用目视、测量和计算来检验。

3.49 可调节的装置,如活动接头、提升装置、调节的支架或伸缩管,应制造得在操作过程中软缆或软线不被压、被夹、受损或沿纵轴扭绞超过3600。

注: 如果灯具有一个以上的活动接头,且它们又不是紧靠在一起,则3600 C的限制适用于每一个

活动接头,每一活动接头的情况需按它自身的实际来判断。 合格性由以下试验来检验:

装有相应软缆或软线的可调节装置,应按表4.5操作。一个操作周期指从其调节范围内的一端移到另

一端再返回到起始位置。移动速率应不引起装置明显发热。且不超过每小时600个周期。 对电气-机械连接系统。这个试验与第4.11.6条电气连接试验同时进行。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试验后,导线中断裂的股数不得超过50%,且软线绝缘不得有严重损伤。电缆和电线应经受且满足第

10章规定的绝缘电阻和高压试验。

球型活动接头和类似结构,其夹紧的器具能够调节,对活动接头试验时只能轻轻夹紧以免产生过大

的摩擦。若有必要,在试验过程中再调整夹紧的面积。

对于由软管组成的调节装置,这个试验的调节范围通常为垂直方向的两侧各1350 .但如果调节装置不 用过度的力达不到这个范围时,则软管只要变曲到它能弯曲的位置。

表4.5调 节装置试验

灯具类型 操作周期数

要经常调节的灯具,如绘图板用灯具 1500 偶尔调节的灯具,如橱窗聚光灯 150 仅在安装时调节的灯具,如投光灯 45

3.50 可燃材料

不起绝缘作用的外壳、灯罩和类似部件,凡不能经得住第13.3.2条6500 灼热丝试验者,均应与灯

具中可能使该材料达到引燃温度的发热元器件保持足够的间距。这些由可燃材料制成的部件应有合适的固定或支承措施来确保这一间距。离上述发热元器件的间距应至少为30mm. 除非该材料有隔板保护且隔板与发热元器件至少有3mm间距。这种隔板应符合第13.3.1条针焰试验,应无孔洞,且其高度和长度应至少等于发热元器件相应的尺寸。对燃烧的滴落物具有有效防护措施的灯具,不需设置隔板。 注:本条的要求在图4中给以说明。

不得使用剧烈燃烧的材料,如赛璐珞。(Celluloid)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灯具内部使用的小型元件,如电线夹和树脂粘结的纸质元件。

电子线路,如果在异常情况下,其工作电流不超过正常条件下的电流的10%时,则无间距的要 求。灯具安装温度传感控制器提供外壳、灯罩或类似部件过热保护,则无间距的要求。

合格性用目视、测量和以下试验来检验。对灯具在异常状态下逐步慢慢地增加流过镇流器或变压器

线圈的电流,直到温度传感控制器动作。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外壳、灯罩和类似部件应不引起燃烧,易触及部件不应变为带电。为检验易触及部件是否变为带电,应按照附录A进行试验。

3.51 排 水孔

防滴、防淋、防溅和防喷灯具应设计得如果灯具内积水能及时有效地排出,比如开有一个或多个排水

孔。水密灯具则无排水措施。合格性用目视和第9章的试验来检验。

注:表面安装式灯具,当其底面上有排水孔时,设计应能确保其底面与安装表面间至少有5mm的间隙

,例如基底面采用凸台的方法。

3.51 防腐蚀

注:因为第4.18条和附录F的试验可能是破坏性的,它们可以在按第0.4-2条的单独的样品上进行。

3.51.1 防滴、防淋、防溅、防喷、水密和加压水密灯具的铁制部件,它们的锈蚀可能导致灯具不安全,因此,应具有足够的防锈蚀保护。 合格性由下述试验来检验:

先将受试部件去油。然后在200 +5C的10%化铵水溶液中浸10min.不需晾干,但甩去水滴后立即放入 200 +5C含有湿度饱和空气的箱内10min.

在1000 的烘箱内干燥10min后,部件表面不得有锈蚀现象。 注:锐边的锈蚀和可擦去的黄斑可忽略不计。

对于小的螺旋弹簧等和受到摩擦的不可触及的部件,只需涂上黄油即可防锈。若对黄油层的有效性存在怀疑,可对这类部件进行以上试验,试验时不必预先去油。

3.52 轧制铜材或铜合金片的接触件和其他零件 可能导致灯具不安全,因此,不应有超应力引起的腐蚀。 合格性由未做过任何其他试验的样品按附录F给出的试验来检验。

防滴、防淋、防溅、防喷、水密和加压水密灯具的铝制部件或铝合金部件应防腐蚀,否则,灯具将会 变得不安全。

注:防腐蚀指南见附录L。

3.52 保护罩 (卤钨灯泡)采用双端卤钨灯泡的室内灯具应装有保护罩,防止灯泡破碎的影响。 注:这个罩可以用玻璃屏的形式。

3.53 灯具中所有缝隙都不能让碎灯泡的碎片直接飞离灯具。 3.53.1 保护罩应能经受住灯泡破碎的冲击。

第4.21.1-4.21.3条要求的合格性由以下试验检验: 灯具在灯泡的额定电压下,于正常使用位置上工作30s,然后使灯泡破碎,例如在灯泡上突然增加30%的电压。

该灯泡破碎后,保护罩应无损坏。再重复一次试验,第二个灯泡破碎后,保护罩(如果是玻璃)可以破裂,但没有碎片高速飞溅出来。

注:采用单端卤钨灯的室内灯具的保护罩的要求正在考虑中。

4. 内部线, 外部线

4.1 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连接到可重新接线的灯具应在不使用特殊工具(如卷曲工具)的情况下,就可重新接线。

4.2 不可重新接线的灯具,可采用模制在一起的软缆或软线,软缆或软线不得采用螺钉连接的方式来连接。

4.3 电缆入口应适合于采用导线管或电缆保护套,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并且当导线管、电缆或软线安 装后,其防尘或防水的保护应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一致。

4.4 外部软缆或软线穿过硬质材料时,电缆入口应倒边,使其光滑,其最小半径为0.5mm。 第5.2.5-5.2.7条要求的合格性由目视和手工来检验。

4.5 II类灯具、可调式灯具或除安装在墙上以外的可移式灯具中,若软缆或软线进出灯具时要通过可触及金属部件或与可触及金属部件相接触的金属件,则开口处应该用坚固的绝缘材料衬套防护。衬套边缘应倒边光滑,固定后不能随便取下。有锐边的开口不能采用随时间而老化变质的绝缘材料衬套(如橡胶)。 注:“可随便取下的衬套”是指徒手拉动就可使之脱离的衬套或者未用锁紧螺母或自动硬化的树脂 等合适的粘结剂的旋在灯具上的料套。

灯具上电缆入口处保护软缆或软线的管子或其他防护物,应该用绝缘材料。 螺旋形金属弹簧和类似部件,即使采用绝缘材料覆盖,也不能作为防护物 。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4.6 带有不可拆卸软缆或软线的,或设计为要用不可拆卸软缆或软线的灯具,应配有导线固定架,使导线与接线端子连接时不致绷紧和绞扭,以及防止其保护层的磨损。防止绷紧和绞扭的效果应明显。不带电缆或电线的灯具作试验时,应该用灯具生产厂推荐的最大和最小两种规格的适合试验的电缆或电线。

电缆或电线承受过分的机械应力和热应力时,软缆或软线不允许推入灯具。不得采用将电缆或电 线打成结头或端部用线捆起来的方法。如果电缆或线的绝缘失效会引起 金属部件带电时,导线固 定架应采用绝缘材料或采用固定的绝缘衬防护。本要求不适用于安装在墙上的灯具和带护套的软缆 或软线在寿命期内,在导线固定架上不可能受力的其他灯具。导线固定架的要求为: a) 至少有一部分固定在灯具上或者是灯具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导线固定架或装配在灯具上,当导线插入后,灯具就被完全组装好。

b) 它们适用于与灯具连接的各种型号的软缆或软线,但如果灯具只允许连接一种型号的电缆或电线时除外。

c) 在正常使用中将它们 拧紧或松开时,应不损坏电缆或电线,它们本身也不应受到损坏。 d) 全部软缆或软线及其护套都能安装入导线固定架内。

e) 如果导线固定架的夹紧螺钉为金属的,并可触及或与可触及的金属件电气连接时,电缆或电线不得与夹紧螺钉接触。

f) 电缆或电线不能由直接压在电缆或电线上的金属螺钉夹紧。 g) 更换软缆或软线不需使用为此而设计的专用工具。

在可移式或可调式灯具中,压盖不得用作导线固定架,除非它们具有夹住用作电源接线的各种型号和尺寸的电缆或电线的装置。只要从设计中或借助于标记能明显看出软线如何安装,可采用迷宫式固定架。

4.7 合格性用目视和对提交检验的灯具中所安装的电缆或电线进行下述试验来检验。 导线插入接线端子,拧紧接线端子螺钉使导线不会随便变动位置。

按常规使用导线固定架,用表4.1所规定扭矩的三分之二拧紧夹持螺钉。

装备工作完成后,将电缆或电线推入灯具,不应引起接线端子处的电缆或电线的移位,也不应引起电 缆或电线与活动部件的接触或者与工作温度高于导线绝缘层允许温度的部件的接触。然后电缆或是线受拉25次,拉力为表5.2所示的拉力数值。拉时不能猛拉,每次历时1s. 试验中测定电缆或电线的纵向位移。第一次受力时,在距离导线固定架约20mm 的电缆或电线上作一标

记,在第25次受力时,标记的位移不得超过2mm. 然后电缆或电线受扭,扭矩为表5.2所示的扭矩数值。

试验中和试验后,接线端子处的导线不得有明显的位移,且电绠或电线不应损坏。

表5.2导线固定架试验

所有导线的总标横截面积 S mm2 拉 力 N 扭 矩 N. m

?S 1.5 1.5<3?S 3<5?S

5<8 60?S 60 80

120 0.15 0.25 0.35 0.35

4.8 绞合软导线的端部可涂锡,但不能有附加焊料,否则要有措施以保证焊料冷变形时夹紧的连接不会松动。

注:采用弹簧接线端子可满足这一要求。拧紧夹紧螺钉不是防止焊料冷变形引起的涂锡绞合线的接触松动的有效措施。

4.9 内部接线应采用标称截面积不小于0.5 mm2 适当大小和型号的导线,如果绝缘层是橡胶或聚氯乙烯 (PVC)时,其标称厚度最小为0.6mm。 通过导线的电流不超过2A,且接线受到如在枝形灯架中的管子内的适当保护,则可以采用最小标称面积为0.4 mm2和最小标称绝缘层厚度为0.5 mm2 的导线。

橡胶 PVC

普通1类灯 H03RT-F H03VVH2-F H03VV-F

普通2类灯 H05RR-F H03VVH2-F H03VV-F

非普通灯 H05RN-F -

恶劣条件下使用的便携式灯 H07RN-F -

5. 接地连续性

5.1 第7.2.1和7.2.2条要求的合格性用目视和以下试验来检验。

将从空载电压不超过12V产生的、至少为10A的电流分别接在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各可触及金属件之间。

测量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金属件之间的电压降,并由电流和电压降算出电阻。该电阻不得 .?过0.5

注:关于用不可拆卸的软缆连接电源的灯具,接地触点应在插头上或者软缆或软线的电源端。

5.2 接地接线端子应符合第4.7.3条要求,其连接应充分固定以防意外的松动。 螺蚊端子夹紧装置应不可能徒手松开。

非螺纹端子夹紧装置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应不可能松开。 合格性用目视、手工试验和第4.7.3条规定的试验来检验。

注:一般来说,能常用于载流的接线端子设计提供了足够的弹性,能符合本要求。对于其他设计,则需

要提出特殊规定,例如采用一个具有足够弹性的部件,它不会由于不当心而造成移动或松开。

6. 防触电保护

6.1 对于本章防触电保护来说,II类灯具中仅用基本绝缘将其与带电件隔开的金属件,都作为带电部件。 这同样适用于可触及的启动器和灯头的非载流部件,但不包括为调换灯泡或启动器而打开灯具时的 可触及。

本条不适用于符合IEC60901 的单端紧揍型荧光灯的灯头。

II类灯具,灯泡的玻壳不要求进一步的防触电保护。玻璃反射罩和其他保护玻璃,如果在调换灯泡 时必须取下或它们不能经受住第4.13条试验,则它们不能作补充绝缘用。

注:第8.2.1条和8.2.3条的要求合起来的意思是:在II类灯具中,当为调换灯泡或启动器而打开灯具时

, 除了启动器和灯头的非载流部件以外的基本绝缘的金属件是不允许被触及的,但基本绝缘是可触及 的。

装有卡口灯座的I类灯具必须符合以下两者之一:

a) 灯具应设成按正常使用装配后,用标准试验指不能触及灯头; b) 用接地的金属灯座提供防护。

6.2 装有容量大于0.5UF电容器的灯具(以下提到的除外), 应装有放电装置, 使灯具与额定电压的电源断开1

分钟后, 电容器两端的电压不超过50V.

用插头与电源连接的, 且装有电容量大于0.1UF 电容器(额定电压低于150V的灯具为0.25UF) 的灯具, 应装有放电装置, 使断电1秒后插头两插销间的电压不超过34V.

7. 潮湿试验

7.1 所有灯具都应防护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合格性由第9.3.1条的潮湿试验完成后立即进行第10章的试验来检验。 试验时,若有电缆的入口,应将它打开;若有敲落孔,其中一个也应打开。

所有能徒手取下的部件,如电气组件、罩盖、保护玻璃,都应取下,必要时它们可与主 件一起承受 潮湿试验。

7.2 灯具在潮湿箱内,置于正常使用中最不利的位置,潮湿箱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保持在91%-95% 。空气 温度为200C~300C之间的任一适宜值t,所有能放置样品地方的温度误差应保持在 10C 之内。 样品放入潮湿箱之前 ,样品的温度应达到 t~(t+40C)之间。样品应在潮湿箱内放置48h.

注:在大多数情况下,样品在潮湿试验前,在t ~(t+40C)的房间里至少放置4h,可以达到规定的温度 潮湿试验后,样品应不产生与本标准要求不一致的现象。

8. 电气绝缘系统 8.1 试验----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应在施加约500V的直流电流,1min后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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