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邦盛凤凰城一期住宅交房标准
一、公 共 部 分
单元门:高级品牌防盗门。 电梯:标准电梯
二、户 内 部 分
墙面:混合砂浆普通抹灰压光。 地面:现浇楼面。 顶棚:现浇楼顶面。
厨房、卫生间:墙面为混合砂浆普通抹灰压光,顶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面,厨房地面为水泥
砂浆抹平,卫生间地面为铺防水层的水泥砂浆地面。
进户门:高级品牌防盗门。 室内门:预留门洞。 窗户:铝合金窗。
阳台、入户花园和景观花园:设置栏杆。
弱电:电视、电话和宽带网线至弱电配线箱(开通费用业主自理)。
给水系统:市政集中供水系统(室内水管及其它附件住户自理)。
用电系统:一户一表,预埋管道(电线安装到进户口其它电线及开关配件由业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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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邦 盛 凤 凰 城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方:邵东邦盛实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身份证: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邦盛凤凰城”( )栋( )单元( )层( )号房屋(下称“该房屋”),并与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非经特别指出,本协议下文所称合同,均指本协议双方签订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阅悉并且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认购的房屋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买卖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按银行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办理(买受人未选择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不适用本条)
买受人已详细了解了出卖人和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出卖人根据实际状况指定;包括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为银行)有关办理按揭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的规定,明确了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做出如下承诺:
1、买受人保证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按银行要求通过出卖人提交真实、有效的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费用,并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按时前往银行或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完毕全部按揭手续。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真实的提供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或未能按时交纳按揭贷款相关费用,或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毕购房贷款抵押手续,而导致不能签署有效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出卖人不能如期取得对应购房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按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采取以现金的方式一次付清全部应付房款则不视为违约。
2、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决定贷款额度。银行最终决定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额度或由于银行不同意向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的,购房款差额部分(即全部购房款总额与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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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或自出卖人依本协议约定在报纸上刊登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应付房款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买受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三十日内,将已收买受人购房款扣除由买受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含相关税、费等损失),出卖人可以从买受人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出,不足扣除的,由买受人另行补足,如有剩余,留存于出卖人处,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领取。
3、买受人在获得按揭贷款后应按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在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因买受人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卖人偿还全部相关款项,并按全部相关款项万分之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仍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偿付出卖人款项和违约金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如合同约定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购房款20%的违约金;
②合同约定的房屋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价格的70%向出卖人转让该房屋(即出卖人按原价的70%回购该房屋),因此造成出卖人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文印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与该房屋转让、回购、再处置等相关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另行赔偿。
出卖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或回购房屋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或产权转移预登记)手续或配合出卖人办理回购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买受人除应偿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银行支付全部款项外,还应赔偿出卖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的50%计算;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高于购房款总额的50%的,买受人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4、合同备案费、银行按揭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时由出卖人代收。具体收费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交纳费用。
5、如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在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未支付到出卖人帐户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但买受人不承担逾期收房的责任;如系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发放迟延,则买受人除承担逾期收房的责任外,还应视为延期付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二、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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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同意只按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确定面积误差,并作为双方结算款和处理面积误差的依据,对分摊建筑面积等所出现的误差不作为双方结算房价款和处理面积误差的依据,双方对此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政府相关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文件以及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差异,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单价按实调整房屋总价款,多退少补,且均不计利息。
3、在房屋交付时,该商品房的图纸及产权建筑面积、公共建筑、小区规划、景观及配套设施等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如有更改,出卖人不另行通知。若买受人根据本合同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有权选择退房的,买受人须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逾期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不退房,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房价款,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价款。买受人不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或不办理面积差异结算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三、房产交付使用
1、买受人需在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注明的交付使用日期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房手续。买受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以书面交房通知注明的交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该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日,自该日起视为该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买受人验收合格。自房屋交付日起,买受人应该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承担责任并缴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办理完毕合同备案、贷款手续,或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有关税费、维修基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出卖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延期交房期间房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需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3、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具备了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买受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房屋接收手续。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出卖人作为开发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取得“合格”结论的。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由出卖人在领取房屋权证(栋证)前完成。
4、在房屋交接时如买受人发现交付房屋有瑕疵或任何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记录在交接文件中,且买受人应在交接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由出卖人按合同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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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的约定进行处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或者要求退房。
5、因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应于出卖人送达书面交房通知后十五日内(解除合同的条件在交房后成立的,应在条件成立后十五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6、买受人依据合同有关的逾期交房的约定追究出卖人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应于约定交房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行使相应的权利。
7、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依约买受人应当补交房款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交,否则按合同有关买受人逾期付款的约定处理;产权面积少于合同面积,依约出卖人应当退还多收的购房款的,应在买受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退还买受人多交的房款,否则,出卖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且误差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的书面通知送达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房。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视为买受人接受该商品房,双方同意按合同关于买受人不退房的相应规定处理。
8、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未解除合同的,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后30日内签署补充协议,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签署补充协议的,本合同第三条中的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自动变更为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房屋价款同时相应变动。
9、该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对约定的装修标准所涉及的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如在货物采购或市场供应有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使用该相关材料、设备时,为保证能按期按质交付该房屋,出卖人有权采用质量相当或以上的材料、设备替代。
10、出卖人承诺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屋内水、电、通讯等管线按设计预设齐备,但涉及各相应服务供应商所要求缴纳的建设费、初装费、开通费、使用费等费用根据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代为收取)。
11、买受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全体买受人不能同时到场办理房屋交付及本合同所涉其它相关手续的,视为其他买受人认可买受人中最先办理人的处理结果。
12、买受人所购房屋同一户型因设计需要可能会出现门窗、阳台、露台、空调位等的位置、大小、形状等不一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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