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网签版)(6)

2018-11-22 10:49

7、除政府最终批准的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外,小区中建筑面积未计入房屋公摊面积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包括会所等)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8、除本合同已做出约定的部分外,出卖人有权在出卖其他商品房时,将一定范围内的连廊、屋顶花园、屋顶露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相关房屋买受人.买受人对购买其他房屋的业主拥有相应连廊或露台的使用权和在对买受人利益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对连廊或露台进行装饰、装修等均无任何异议。

9、小区内架空层、储藏室、地下室或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车位、未占用公共道路和绿地的地上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将这些物业和其他第三人有偿转让、出租或赠与等,收益全部归出卖人。

10、包括买受人在内的本小区业主,均可优先于小区业主以外的人购买小区内车库或车位;但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起一年内购买能满足其未来长期需要的车库或车位(以小区内出卖人尚未出卖给小区其他业主的车库或车位为限),否则,买受人不得就出卖人将小区内车库或车位租、售给任何第三人而提出任何异议。

11、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的公共设施。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12、如出卖人购买的房屋与出卖人待开发用地相邻,则视为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了出卖人以后的土地开发行为可能对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噪音、尘土等)。买受人同意不因此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

13、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接房的时间内按时接房,物业服务费从出卖人通知接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和缴纳;买受人在接房时应预交第一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如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接房的,买受人在实际接房时还应补足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并预交实际接房后第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买受人未补足和预交的,出卖人可以拒绝交房,并从约定的应接房之日起至实际缴清费用之日止,由买受人按涉及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

十、税费承担

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标明的售价金额不包括如下税费: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测绘费、工本费、预告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印花税、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维修基金、契税、办理土地证费用、燃气入户开通费、水电开通费、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等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因商品房面积误差引起的买受人应负担的税费的增减,据实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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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本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由买受人承担的有关税费,按现行标准由出卖人代为(预)收取,按办件时当时的相关规定缴纳,最终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除按规定向政府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责任外,还需按逾期付款向出卖人承担责任,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相应顺延办理产权登记时间。买受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申报缴纳契税,否则,由此导致不能办理相关备案或其他登记手续的所有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已交存物业维修基金的凭证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未在交房前交存物业维修基金的,除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外,每延期一日买受人还应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未依约前来办理好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将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不按期收房的责任并承担约定交房之日起的物业管理费,在迟延接收房屋的买受人清偿应缴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实际交接手续。本条所约定事项,买受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有权拒绝交接的,出卖人可不承担责任。

十一、房屋产权及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1、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出具委托书、出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依据,并提交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和国土登记手续的资料,否则造成买受人不能及时取得相关权证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且由此产生或增加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未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按揭款)前,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前出卖人保留合同约定的房屋的所有权不转移),且出卖人可不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合同备案、产权转移预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3、出卖人应在依约办理好买受人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180天内,协助买受人办理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十二、 口头承诺、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特别约定

l、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内容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书面约定为准,出卖人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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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口头承诺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才有效,未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请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

2、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发布的广告以及提供的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所载内容在本合同签订时可能已作部分调整和改进(包括楼盘外观、造型、色彩等),若与实物不符或者与本合同内容有抵触或者未作约定的,则以实物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出卖人可以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装饰包括色彩、材料(含块料面层)、局部装饰(含构架、配件、线条)、外挑檐、栏杆等做部分调整,买受人对此不提出异议,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

3、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明确知道所有广告及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仅作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内容。为防止产生争议,出卖人在此特别提示:广告及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仅作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内容,请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慎重。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书面约定为准,出卖人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才有效,未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请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

4、出卖人设置的样板房(只有部份户型有样板房)的楼宇及出卖人所展示的楼盘模型等只作展示和参考用所确定的配置标准为准。样板房的配置、样板房内的空间尺寸、样板房所在不作为交房标准,该房屋的交房标准以本合同附件。

5、出卖人对外公布的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其他文件等中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所作的表述、说明或允诺等,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三、送达事宜

1、因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所发出的通知等文件(以下统称为通知)均应采用挂号邮件、EMS方式、传真或在本地报纸刊登等可供查询的方式。通知送达至买受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预留的地址(或代收人处,下同)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后未书面通知出卖人的,出卖人仍可向合同上注明的地址发出相关通知或在本地报刊上刊登相关通知,通知自出卖人发出或刊登之日起第七日,视为已送达买受人。出卖人采取多种方式向买受人送达通知的,以先到达或确定先到达的日期为通知送达日期。

2、对于前述文件(通知)的形式,双方确认如该文件系出卖人发出,需由出卖人经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该文件系买受人发出,需由买受人或买受人之授权代理人签署,如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买受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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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卖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邮寄到变化前的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不论退件与否)。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明示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通知的,在通知邮寄发出之日起的第五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在该日已经收到该通知。

十四、解除合同事宜

l、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解除后(包括视为同意解除的情形),买受人应在办理退款手续前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配合出卖人到邵东县 房产局办理预告或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买受人逾期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

2、如合同中规定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出卖人未通知解除合同或根据买受人的书面请求同意而暂不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取得解除权的条件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继续执行。一年期满,无需出卖人另行书面通知,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买受人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合同条件具备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4、 出卖人、买受人依约解除合同或合同自动解除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出卖人应在合同解约(含买受人依约退房,下同)后三十日内返还已收买受人购房款(除合同有明确规定的外均不计息),但可以从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折旧费等款项;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等的,应在返还购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买受人。双方对违约金、赔偿款等的计算有争议的除外。

(2)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①15日内共同到合同(或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好注销合同备案登记(或产权预登记)相关手续;②如合同约定的房屋已交付的,买受人需在10日内退还房屋并向出卖人支付自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至办理合同相关登记注销手续之日(或实际退还房屋日后一个日期为准)期间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7%的年折旧率计算)。房屋如有毁损,买受人还应另外给予赔偿。本条约定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据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3)因买受人违约致使出卖人依约解除合同或合同自动解除的,买受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受人依约解除合同的,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以外的其他税费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4)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因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出卖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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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买受人应当足额赔偿出卖人的损失。

合同或本协议对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出卖人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所得收益由出卖人享有。

十五、其他

1、本项目的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广告、口头宣传等仅供参考,所有信息均以政府最终批准和实施的文件与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2、买受人如委托代理人与出卖人签定及履行合同,应出具正式的委托书并交与出卖人,且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并附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实施的一切行为产生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书规定有明确的有效期或授权范围或委托人亲自向出卖人当面出具撤销委托的书面通知,否则,在出卖人收到委托书后的任何时期受托人实施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行为,出卖人均可视为其已得到了委托人的有效授权。

3、本协议作为对合同的补充和修改,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及其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同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一式陆,出卖人两份,买受人壹份,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壹份,按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壹份,国土局壹份

(此项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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