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如买受人购买时该房屋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则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该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受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14、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交房时间可据实予以延期,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A、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抗力结束后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B、出卖人在不可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遭遇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影响、市政设施建设原因或由于政府职能部门拆迁等原因而导致延误的。
C、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如银行将按揭款项划到出卖人账户的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则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顺延至全部按揭贷款划到出卖人账户(或者由买受人补足差额)后15日前。
15、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买受人仍未收到出卖人书面接房通知的,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的当天到出卖人索取书面接房通知,除本合同约定可延期交付外,出卖人应在当天按接房通知规定为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买受人未按本约定到出卖人索取书面接房通知或未在当天办理接房手续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6、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A、视为出卖人已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该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财产风险及相关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等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由买受人承担,且该房屋的保修期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B、如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付按揭贷款已达三个月,出卖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于代买受人偿付按揭贷款本息及罚金,如有剩余,另行支付给出卖人或按揭银行。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迟延交付达一个月以上并且买受人未按期偿付,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出卖人有权另行将该房屋出售后用留存于出卖人处,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领取已付款项,如不足,由买受人及时补足。
17、如买受人购买时该房屋足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则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该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18、因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交房的,或者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房而买受人仍拒绝接房的,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属买受人原因造成未能按期交付,双方按本条6款约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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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规划变更、设计变更
1、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合同所涉“邦盛凤凰城项目”仅指该项目现对外销售房屋,出卖人保留对后期进行规划、设计变更和调整的权利。
2、买受人在购买该房屋前已发生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或买受人购买该房屋后不涉及买受人所购的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房屋所属项目的建筑容积率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出卖人不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同意认可该规划变更、设计变更,买受人不提出退房。
3、买受人购买该房屋后涉及买受人所购的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房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出卖人超过规定时限后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但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后20日内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视为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照变更后的方案交付房屋。
4、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相符的,双方同意根据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
5、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可以直接按约定执行,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基础设施和其他房屋、设施的特别约定
l、出卖人对该项目的绿化、景观、道路、环境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等按出卖人的总体规划逐步实施并完成。
2、因施工需要该项目已交房范围内暂设的围墙、施工设备、道路及出入口等,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项目全部建成时拆除或封堵。
3、本项目内的商务楼、经营用房、综合用房、幼儿园(是否有幼儿园以规划为准)、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以规划为准)、车库(含地下、地上车库、车位)等所有权归属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租、出售、抵押等,已出售的,归购买人所有;出卖人可根据时代的发展对商务楼、综合用房、经营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幼儿园(如有)、人防工程(如有)、车库(含地下、地上车库、车位)等的用途及配套设施进行调整和改建(已出售的除外),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可以根据建设需要,对小区规划、设计进行微调,最终按相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为准,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政府强制要求对本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出卖人勿需承担责任且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并且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4、买受人承诺同意其他购房业主有权独自使用、维护各自所购房屋所属或相关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或称为私家会所、家庭影院、储藏室等,下同)、夹层、架空走廊、采光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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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位、设备平台、结构板(或抗震板)、天井、架空层、花池、私家绿地(设计图中或称为花园、下沉花园、入户花园、私家花园等,下同)、露台等[是否有地下或半地下室、夹层、架空走廊、采光井、空调位、设备平台、结构板(或抗震板)、天井、架空层、花池、私家绿地、露台等,以设计为准,并由出卖人确定其使用、维护的具体位置、范围等,买受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要求共用或者提出其他异议;同时买受人同意购顶层房的业主,可对本栋房屋的屋顶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不能使用的屋顶除外,如能够使用其具体使用、维护的位置、范围以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管理维护协议》确定)。买受人相邻上层房屋业主将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屋顶作为露台的(买受人所购房屋屋顶是否作为相邻上层房屋业主的露台,以设计为准),买受人同意其使用并不予干涉,但该屋顶(即露台)由使用人对其进行维护管理。如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将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夹层、架空走廊、采光井、空调位、设备平台、结构板(或抗震板)、天井、架空层、花池、私家绿地、露台、屋顶等(是否有以设计为准)确定由买受人独自使用、维护的,买受人应按物业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使用,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因买受人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确定给买受人独自使用、维护的,买受人不得使用,买受人擅自使用的,由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
六、关于使用、保修的特别约定
1、购买商业物业的买受人(包括买受人将房屋出租后的承租人)对商业物业的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承诺遵守本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具体规定,买受人接房后,本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具体规定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按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安装的排烟设备应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他人正常排烟;买受人在安装空调时,必须按房屋竣工验收前施工预留的空调外机的位置搁置,选择空调外机的尺寸必须满足原施工预留范围,安装前报物业服务企业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安装;否则,出卖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拆除,其损失由买受人负责承担。买受人在装修或使用房屋时,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否则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等责任。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及独自使用、维护的区域内可能设置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具体以设计为准),买受人应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如需维修、更换的,买受人应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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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可能会出现大雨或暴雨等自然灾害,如买受人所购房屋包含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请买受人不要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设置或安放不能承受雨水侵泡的物品、设施、设备,以免造成损失。
4、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保证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所约定的内容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限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约定执行,其中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之日开始计算,买受人是否接房不影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保修期起算时间。
七、关于共有权益的特别约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在楼栋命名权归属出卖人;所在小区命名权归属出卖人;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但出卖人设置广告位的屋面及平台部分的使用权由出卖人行使,相应广告位的经营收益归出卖人所有。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但商业裙楼部分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属商业裙楼相应业主。本项目范围内楼幢的架空层、夹层,出卖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用用途由出卖人决定。
2、凡未列入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含地上或地下车位)、会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未计入公摊的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经营、处置、收益权属出卖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顶部的露台的使用权保留归出卖人所有。
3、房屋外型(含窗户、阳台、露台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买受人(包括买受人许可的其他住户,本条下同)不得擅自改动。买受人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对本房屋造成的损害或给其他业主、公共设施、设备造成任何损坏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因为不可抗力或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4、《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属住宅小区如分期开发建设,则出卖人对小区内公建、商业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小区各期工程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配套标准,部分配置不是在分期交付时就必须达到。由于小区分期开发而产生的相关影响,买受人予以同意和理解。出卖人无须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5、为保证保修期满后本项目内的公共区域、共用部分、公共园林及公共设备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更新,以便正常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授权出卖人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对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批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对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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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在5万元以内的,授权出卖人行使批准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对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5万元以内的,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批准权。
6、买受人(包括买受人将房屋出租后的承租人)对住宅、商业以及车库、车位、杂屋等物业的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和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八、关于己付房价款的特别约定
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在出卖人对买受人归还按揭贷款进行担保期间,双方同意将本合同中约定的“已付房价款”统一确认为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以前,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房款(不包括银行提供的按揭款)和实际已归还给银行的按揭贷款本金的总和(已归还的按揭贷款利息及未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不作为“已付房价款”);在出卖人对买受人归还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已付房价款”确认为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以前,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首付款和实际已划入出卖人帐户的按揭款之和。
九、关于物业及物业管理
l、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号为暂时编号,最终编号以当地有权机关编排的门牌号为准。 2、买受人不能改变所购商品房的建筑外观,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破坏小区环境。 3、买受人已收到《临时管理规约》,并已阅读并理解《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买受人同意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小区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4、买受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主动签署《临时管理规约》、相关物业管理文件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未签署的,凡对小区其他业主有约束力的物业管理规定,对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且买受人应按小区内统一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
5、出卖人因城市建设、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需要,而必须在该房屋周围的地面、地下基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建设和以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买受人不得借此拒绝收房或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6、小区交付后,出卖人为营造小区良好的居住氛围,可以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在小区的公共活动区域内举行针对小区业主和客户的活动,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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