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地单位负责向管地单位提出临时借地申请并及时上报本单位临时借地有关事宜。
第三章 临时借地基本要求
第九条 临时借地期限
(一)临时借地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须经路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跨、穿越铁路线路和敷设管线等方式借用铁路用地的,须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与承借方共同协商费用和期限,依据相关规定以协议方式确定。
第十条 临时借地的要求:
(一)临时借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堆放货物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时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准在临时借地范围内从事挖砂、取土、打井取水及损坏铁路设施、电磁干扰铁路设备正常使用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和路基稳定的活动;不得在临时借地范围内存储易燃、易爆、易辐射或有碍卫生的物品。
(二)临时借地必须依据批准的借地位臵、面积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借用面积、更改出借期限和改变用途,不得将临时借地转借、转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三)临时借地借用期满不再继续借用时,由承借方负责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地貌,交还管地单位。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验收,对收回的临时借地及时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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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相关统计报表中作出说明。
(四)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铁路或地方政府因规划发展需要用地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借方,承借方必须按期无偿腾退,并负责清除地上附着物、堆积物,保证铁路或地方政府按期使用。
(五)借地范围内遇有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发生补偿时,由承借方承担,国家征收的各种土地使用税、费由承借方承担,并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按期缴纳。
(六)凡违反国家、铁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基本要求的临时借地,路局各级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立即终止借地协议,收回出借土地。
(七)根据签订的临时借地协议,承借方需一次性缴清临时借地费用,按协议进行现场钉桩放线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四章 临时借地审批
第十一条 临时借地审批原则
临时借地审批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原则。临时借地申请、审核、报批、审查、批准等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研究决策程序,符合“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按照规定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借地审批要求
(一)路内外单位临时借用铁路用地,须向管地单位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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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临时借地实行用途管制。临时借地必须提报用途情况和实施方案,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及运输安全、影响铁路经营发展或用途不清的借地事项,一律不予审批。
(三)对于前期经路局批准的路内外个人临时借地、生活使用临时借地等遗留问题,逐步解决,不再办理新的审批。
(四)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对于铁路沿线地方塔杆类借地事项不再办理审批。
(五)铁路沿线绿化、苗圃、防护林等用地一律不得外借。 (六)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按照审批程序对临时借地事项进行审核,重大临时借地事项提交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七)上跨、下穿铁路线路,敷设管线、铁路专用线建设等项目涉及借用铁路用地的,由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与总工程师室、建设处、工程管理所、工务处等相关处室进行专业审核、批复。
(八)货场出租(露天场地或货位)临时借地的审批,由土地房产管理处与货运处联合会签批复。
第十三条 临时借地审批程序:
(一)由承借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管地单位初审。书面申请中要写明临时借地的用途和具体使用方案,并附相关资料:
1.临时借地平面位臵图。附图要求:在复印的地亩图上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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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比例标示借地范围及尺寸,标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界线(黄线标示)、铁路地界线(红线标示)。
2.所借地块具体使用方案平面图和能反映现场全貌的照片资料。
3.借地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建设施工批准文件、相关安全协议措施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管地单位对承借方进行资格、用途审查,同时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借用位臵、面积、范围,初审同意后,填写《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审批表》(附件1),将申请资料组卷上报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借地事项,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承借方并给予明确答复。
(三)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对管地单位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并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在确定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不影响铁路、地方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在《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公章,10日内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对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借地事项,及时承将借方申请资料退回管地单位,并明确答复。
(四)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对上报借地资料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临时借地事项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临时借地批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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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根据路局批复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管地单位办理相关借地手续,并签订《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协议》(附件2、附件3)。对于不同意外借的,明确答复管地单位,由管地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退回承借方。
管地单位所签协议须报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公章,由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于次月25日前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路局临时借地延续使用,实行续签备案制度。对于已经路局批准的临时借地需要继续借用的,承借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管地单位提出申请,管地单位报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将续签协议汇总后于次月25日前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临时借地审批表、新签、续签协议编号由北京、天津、石家庄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统一排序编号,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简称:京、津、石。(附件4)
第五章 临时借地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借地收费标准按照《北京铁路局临时借用铁路用地费用收取标准》(附件5)执行。
第十七条 承借方必须按照签订的临时借地协议标准缴纳借地费用,不得拖欠。逾期缴纳超过30日的,终止临时借地协议,收回铁路用地。
第十八条 临时借地收缴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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