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借地费用收缴、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北京铁路局土地管理费收缴和使用办法(暂行)》(京铁财?2006?411号)执行。
第十九条 临时借地费用收缴单位需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购买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第二十条 各管地单位于每季度末22日前、每年度12月22日前向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上报季度、年度临时借地费用收缴明细。各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末25日前、每年度12月25日前汇总上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季度、年度临时借地费用收缴明细。
第六章 临时借地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定期对全局临时借地管理工作及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对管理区域临时借地管理工作及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做好巡查记录,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按照路局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借地管理台帐(附件6),每年12月25日前将台帐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各管地单位应对辖区内临时借地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同时按照路局要求建立临时借地管理台帐,每年12月22日前将台帐报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临时借地管理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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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同时纳入路局年度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和路局年度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考核,实行挂钩考核。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权责一致,有责必追;重大问题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问题,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认真审核临时借地申报事项、进行现场勘验、钉桩放线的,未按规定对出借土地进行日常监护、巡视的,具体工作人员向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此类问题的,单位对具体工作人员诫勉谈话,部门主管负责人向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出借土地失于监管,导致发生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具体工作人员停职,单位对部门主管负责人诫勉谈话,主管领导向路局作出书面检查,路局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在办理临时借地报批手续中弄虚作假、违反协议规定出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收回批准文件,收回铁路用地,没收其违规所得,责任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路局责成责任单位对具体工作人员给予免职并行政记过处分,对部门主管负责人给予停职并行政警告处分,路局对主管领导诫勉谈话,单位正职向路局作出书面检查,路局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未经路局审批,擅自对外租借土地的,经查实后收回铁路用地,没收其违规所得,责任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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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责成责任单位对具体工作人员给予免职并行政降级处分,部门主管负责人给予停职并行政记大过处分,路局给予主管领导停职并行政记过处分,对单位正职诫勉谈话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路局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对临时借地事项未经集体研究、未执行路局“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六)对临时借地费用收缴、使用管理混乱的,按照路局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进行追责。
(七)对重复发生问题、问题性质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提级处理;同时,建议党组织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管理办法(暂行)》(京铁房地?2008?3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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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借地字? ?第 号 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人姓名: 通信地址: 电 话: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