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铁房地(2012)6(4)

2018-11-22 18:45

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信息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主 营 工商登记 线 km+ m—— km+ m( 侧) 申请借地位臵 借用期限 费率(元/㎡/月) 土地证号 申请理由 1. 自愿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有关规定和铁路相关规章制度。 2. 自愿遵守《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管理办法》规定。 3. 承诺按照《临时借用地协议》使用借用土地并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面积(㎡) 金额(元) 借地用途 申请自愿 承诺事项 承诺人: 年 月 日 区域土地办意见: 经办人: 土地办主任: (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房产管理处意见: 经办人: 土地办主任: 处 长: (盖章) 年 月 日 管地单位意见: 经办人: 主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注:审批表一式三份,管地单位、区域土地办、路局各一份。

— 16—

临时借用铁路用地位臵平面图

绘 图 比 例 审 核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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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借地字? ?第 号

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协议

(标准格式)

铁路用地出借单位:

承借铁路用地单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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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出借单位: (甲方) 承借铁路用地单位: (乙方)

根据《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审批表》(编号: 借地字? ?第 号),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临时借地协议。

1.甲方同意将 线 km+ m— km+ m( 侧)处的铁路用地 平方米临时借给乙方使用,并附临时借地平面图。附图要求:在复印的地亩图上按图纸比例标示借地范围及尺寸,标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界线(黄线)、铁路地界线(红线)。

2.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乙方应按每月 元/平方米标准,向甲方交纳土地管理费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管理费共计 元一次缴清,拨付甲方指定账户。逾期30日不缴纳,甲方可单方解除该协议,收回铁路用地,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应遵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路用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在借地范围内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时,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准在借地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打井取水、建造易倾覆、易塌陷等损害铁路设施及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和路基稳定的活动。

5.乙方应根据批准的临时借地位臵、面积和用途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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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大借用面积、改变用途,不得将临时借地转借、转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6.乙方不得在借用的铁路用地内存储易燃、易爆、易辐射、易干扰或有碍卫生的物品。

7.如乙方违反以上第4、5、6条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地貌,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在借用土地范围内,遇有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发生补偿费用时,由乙方自行负担。

9.乙方借用期满或不再使用时,负责清除地上附着物、杂物、恢复地貌,交甲方验收。如继续借用或中(终)止本协议时,均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0.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地方政府规划或铁路规划发展需要使用该地块时,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偿腾退土地,并清除地上附着物、堆积物,保证国家、地方政府及铁路部门按期使用。

11.国家征收的各种土地使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2.因乙方使用该宗土地引起的土地测绘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因乙方的责任在借用土地上产生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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