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应用指南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编著
中国财 经 出版 传 媒 集 团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 ( CIP ) 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一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应用指南 .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 —北京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8. 5 ISBN 978 -7 - 5095 - 8270 - 1
I .①企… II . ①财… 指南 Ⅳ.①F279. 23 -62
Ⅲ.①企业会 一 会计准则 一 中国 一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 ( 2018 ) 第 0962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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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14. 00 元 ISBN 978 - 7 - 5095 - 8270 - I (图书出现印装问题 ,本社负责调换) 本社质量投诉电话 .10 - 8819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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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 1
二、关于适用范围 / 4
( 一)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 / 4
( 二) 终止经营的列报 / 6
三、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 10
( 一) 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基本要求 / 10 (二)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 15
四、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 19 (一)初始计量 / 19
(二)后续计量 / 22
(三)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 31 (四) 终止确认 / 32
五、关于持有待售类别和终止经营的列报 /35
( 一) 资产负债表列示 / 35 ( 二) 利润表列示 / 36 ( 三) 附注披露 / 39 ( 四)特殊事项的列报 / 41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应用指南 2018
六、衔接规定 / 44
附录一
附录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 45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2.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起草说明 / 53
、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 ( 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 置组的分类 、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基本划分原则,即如果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本准则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后续增加的,以前 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但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和适用本准则 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持有待售资产 和持有待售负债,两者不能抵销;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 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详尽信息。
企业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和处置组的相关交易或事项:
1. “ 1481 持有待售资产” 科目。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 核算。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 各类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己计提的累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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